上海申发机械有限公司与崔明哲、崔龙弼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申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宗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明哲,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被告:崔龙弼,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原告上海申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明哲、崔龙弼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申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孙谧
审判员于是
人民陪审员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