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5/2/28 0:00:00

被告人孟某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为牟利,网购窃听专用器材,销售给赵某某、石某某、任某某各1个无线接收转换器、1个无线接收耳机,用于他人在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作弊。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孟某某家中查获车载发射台2部、无线接收耳机1个、无线接收转换器2个。经鉴定,孟某某销售的系窃听器材。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为牟利,网购窃听专用器材,销售给赵某某、石某某、任某某各1个无线接收转换器、1个无线接收耳机,用于他人在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作弊。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孟某某家中查获车载发射台2部、无线接收耳机1个、无线接收转换器2个。经鉴定,孟某某销售的系窃听器材。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任某某、石某某证言证实,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及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孟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销售5个无线接收转换器、4个无线接收耳机,属于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扣押在案的电子接收器5台、车载对讲机2台、耳塞4个、电池2盒、充电器6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忠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