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1月1日上午,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社区后村港北66-2号3204室,共同为被害人秦某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因操作不当,致秦某子宫穿孔、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因外伤致空肠穿孔并行修补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子宫穿孔未进行手术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艺博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向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苏云霞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损失,并取得秦某的谅解。
审理中,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各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事实。
2、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回复函、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苏云霞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事实。
3、现场笔录及照片,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记物品清单,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情况通报,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实二被告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办诊所执业,并扣押医疗器械的情况。
4、调取证据清单及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秦某因外伤致空肠穿孔并行修补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子宫穿孔未进行手术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6、证人毛某、金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8日,秦某至苏云霞、王艺博开的诊所取环,取环过程不顺利,之后秦某回家后情况严重了,送医院治疗的事实。
7、证人史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秦某在吴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8、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母亲苏云霞开设诊所,并为秦某治疗的情况。
9、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0、被害人秦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其到东湖村的一家诊所内取节育环,是王艺博和苏云霞给其做的手术,但不顺利,后来其回家后一直不舒服,后来到了吴中人民医院做了手术,2017年1月16日报案的事实。
11、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损失,并取得秦某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