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县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 0:00:00

王艺博、苏云霞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艺博,女,1990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人苏云霞,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5月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1月1日上午,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社区后村港北66-2号3204室,共同为被害人秦某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因操作不当,致秦某子宫穿孔、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因外伤致空肠穿孔并行修补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子宫穿孔未进行手术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王艺博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向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苏云霞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损失,并取得秦某的谅解。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于2017年1月1日上午,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社区后村港北66-2号3204室,共同为被害人秦某进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因操作不当,致秦某子宫穿孔、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因外伤致空肠穿孔并行修补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子宫穿孔未进行手术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艺博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向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焦村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苏云霞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损失,并取得秦某的谅解。

审理中,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各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事实。

2、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回复函、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苏云霞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事实。

3、现场笔录及照片,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记物品清单,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情况通报,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案件移送书证实二被告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办诊所执业,并扣押医疗器械的情况。

4、调取证据清单及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秦某因外伤致空肠穿孔并行修补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致子宫穿孔未进行手术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6、证人毛某、金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8日,秦某至苏云霞、王艺博开的诊所取环,取环过程不顺利,之后秦某回家后情况严重了,送医院治疗的事实。

7、证人史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了秦某在吴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8、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母亲苏云霞开设诊所,并为秦某治疗的情况。

9、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0、被害人秦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月1日,其到东湖村的一家诊所内取节育环,是王艺博和苏云霞给其做的手术,但不顺利,后来其回家后一直不舒服,后来到了吴中人民医院做了手术,2017年1月16日报案的事实。

11、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损失,并取得秦某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艺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云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艺博、苏云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王艺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云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艺博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苏云霞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被告人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药品、器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华益峰

人民陪审员黄

人民陪审员宓素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朱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