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德银于2009年4月和重庆市涪陵区xx镇xx村1组签订了xx山林林地流转合同,流转期为二十年。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在明知山林松树因感染松材线虫病被除治队砍伐属于疫木,且未办理疫木运输许可证和疫木检疫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由石德银雇用工人将已砍倒的疫木锯断成节,由景桥梁联系丰都县xx镇xx村1组xx木材加工厂杨某购买后,景桥梁驾驶xx号货车搭载石德银将50余节未经捆绑处理的松树疫木(净重约3吨)从xx村出发运至xx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利人民币1000元。运输途经了涪陵和丰都有马尾松林的路段38.4公里、涉及连片马尾松纯林面积41090.0055亩。
201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运输的该批松木为松材线虫病疫木。
2017年12月13日,经重庆市森林病虫病防治检疫站抽样检测及评估,从涪陵区xx村运至丰都xx境内xx村的松树疫木,完全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一一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极大危险。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石德银、景桥梁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