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2/12 0:00:00

张建超犯间谍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建超,男,1976年11月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现在湖北省襄南监狱六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超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襄南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襄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4次季度表扬和2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监区、监狱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建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佐
审判员李勇建
代理审判员杨建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