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瑞金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1 0:00:00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瑞金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瑞金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从黄柏乡上段村刘某1手上租得位于瑞金市黄柏乡向阳村荒山面山场59.8亩林地,用于种植脐橙。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用挖掘机在荒山面山场开挖条带,造成该山场林木植被遭破坏。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在该山场开垦林地毁坏的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林,毁坏林木5916珠,其中成林木2176株,幼树3740株,立木蓄积为44.812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30.1376立方米。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家属代为进行了复绿,经瑞金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验收,初验合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两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两份,“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曾某的证言及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人杨某、刘某1、钟某、刘某2、刘某3的证言,“租用山林使用合同”、山林所有权执照、林权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柏乡林业工作站证明,自首、立功受案登记表,复绿作业设计、复绿初验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挖林地,致使林地上的林木被毁,数量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跃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