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21 0:00:00

段晓莉与闫宵鹏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晓莉,女,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街XX商贸城XX号,XX户。

被告:闫宵鹏,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现在芮城县XX街XX小区,XX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莉与被告闫宵鹏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晓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晔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吕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