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立江,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昌县。2016年7月28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立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津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立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外荡水域禁渔期。2018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俞立江到新昌县沙溪镇王家年村段河道水域,使用自行组装的电瓶捕鱼器,采用往水体通电的方式非法捕捞溪鱼90尾。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俞立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公安机关扣押了俞立江的捕鱼用的电鱼杆1根、捞鱼网兜1个、电瓶1只、变频器1个、塑料编织篓1只、防水裤1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立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绍兴市2018年禁渔期通告、网上通告,辩认笔录,清点情况说明,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新昌县水利水电局案件移送函,证据移送清单,证明,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立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立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立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捕鱼用的电鱼杆一根、捞鱼网兜一个、电瓶一只、变频器一个、塑料编织篓一只、防水裤一件,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永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