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11 0:00:00
程春明与张平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春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张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明与被告张平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春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春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程春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