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熊德文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德文,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小学文化,住沅江市。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德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条例》及《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岳阳县东洞庭湖禁渔期。2017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熊德文驾驶木质渔船来到岳阳县东洞庭湖红旗湖水域,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底拖网”进行非法捕捞,共非法捕捞作业两个多小时,捕捞螺蛳1100余斤。23时许,被告人熊德文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被告人熊德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熊德文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德文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德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德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德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琳

人民陪审员任岳乾

人民陪审员易照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