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条例》及《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岳阳县东洞庭湖禁渔期。2017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熊德文驾驶木质渔船来到岳阳县东洞庭湖红旗湖水域,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底拖网”进行非法捕捞,共非法捕捞作业两个多小时,捕捞螺蛳1100余斤。23时许,被告人熊德文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
被告人熊德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熊德文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