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淑萍等赌博、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淑萍,女。
辩护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秋霞,女。
辩护人李文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海兰,女。
辩护人郝光辉,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波,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翠云,女。
辩护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许平(曾用名仔、小仔),女。
辩护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倘伟伟(曾用名老倘),男。
辩护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茜(曾用名丫头),女。
辩护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宝玲,女。
辩护人李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梅玲(曾用名老美),女。
被告人张惠珍,女。
被告人徐宝凤,女。
被告人靳爱民,女。
被告人宋鸽,女。
辩护人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敬,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靳淑梅(曾用名小梅),女。
被告人李玉勤(曾用名大玉琴),女。
被告人张强盛(曾用名张洪斌),男。
被告人张三伟,男。
被告人徐永为,男。
审理经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许魏检刑补诉(2014)5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唐海兰、郭翠云、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宋鸽、靳淑梅、李玉勤犯赌博罪、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淑萍及其辩护人刘虎、被告人韩秋霞及其辩护人黄彬、被告人唐海兰及其辩护人郝光辉、杨波、被告人郭翠云及其辩护人王军民、被告人杨许平及其辩护人庞鹏、彭胜利、被告人倘伟伟及其辩护人周凯、被告人刘茜及其辩护人马忠良、被告人孙宝玲及其辩护人李丽、被告人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被告人宋鸽及其辩护人张光瑞、被告人靳淑梅、李玉勤、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赌博罪
2008年至2013年案发期间,被告人杨许平、倘伟伟、韩秋霞、刘茜、魏淑萍、孙宝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宋鸽、靳书梅、李玉勤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此期间被告人倘伟伟、韩秋霞、刘茜也参与赌博。上述参赌人员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被告人魏淑萍、唐海兰、郭翠云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从中收取高额利息。
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013年5月初至6月底,被告人杨许平欲利用监控偷拍设备在赌博过程中赢取他人钱财,后通过被告人张强盛介绍被告人张三伟、徐永为购买并安装窃听、窃照设备,被告人徐永为从郑州市等地购买窃听、窃照设备后,伙同张三伟安装在许昌市三鼎华悦大酒店、许昌市东方威尼斯水城、许昌市六一路星光商务宾馆房间内,赌博期间由张三伟利用该设备的无线语音传输功能为杨许平等人在赌博期间提供“报牌”服务,从而提高杨许平等人的赢钱概率。三被告人共从中获利50余万元分肥。
公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唐海兰、郭翠云、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宋鸽、靳淑梅、李玉勤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告人徐宝凤、宋鸽、靳爱民、靳淑梅、李玉勤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在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淑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赌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无知构成犯罪,与涉案人员的资金来往是合法借贷,不都是用于赌博。
被告人魏淑萍的辩护人辩称,魏淑萍不是组织者,只是应参与人员要求提供服务,指控涉案赌资数额缺少证据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淑萍在赌博中获利,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被告人合法财产,非赌博获利,魏淑萍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秋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韩秋霞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韩秋霞参与赌博及组织人员赌博收取水钱部分事实不清,其本人也是受害人,其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海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唐海兰的辩护人辩称,唐海兰主观上没有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的故意,起诉书指控证据不足,认定唐海兰为赌博提供赌资事实不能成立,指控给杨许平、倘伟伟借款系提供赌资的事实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人唐海兰向外借款只是为了收取利息,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郭翠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郭翠云的辩护人辩称,郭翠云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没有主动借钱给赌博人员,扣押在案的存款是合法收入,应予以返还,郭翠云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许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许平的辩护人辩称,杨许平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倘伟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倘伟伟的辩护人辩称,倘伟伟有正当职业且收入稳定,不是以赌为业,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茜的辩护人辩称,刘茜在赌博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宝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孙宝玲的辩护人辩称,孙宝玲没有积极参与赌博活动,其行为社会危害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宋鸽的辩护人辩称,宋鸽也是本案受害人,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靳淑梅、李玉勤、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赌博罪
1、2008年初至2009年年底,被告人杨许平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韩秋霞、徐宝凤、靳爱民、王梅玲、张惠珍、宋鸽、刘茜、倘伟伟、靳淑梅及朱晓(另案处理)、孟保华(另案处理)、高香玲(另案处理)、张琼(另案处理)等人在杨许平位于许昌市东顺河街的住处、许昌市公务员一期靳淑梅住处等地,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由杠200元、胡400元逐步升级为杠5000元、胡1万元。根据赌注不同,杨许平每局抽头8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盈利钱(俗称“水钱”)。期间,杨许平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地点、赌具、联系赌资以及赌博结算等。2010年以来,杨许平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倘伟伟、韩秋霞、魏淑萍、孙宝玲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2013年5月份以来,杨许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赌博过程中使用窃听、窃照设备。
2、2009年初至2009年底,被告人倘伟伟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刘茜、宋鸽、靳爱民、杨许平、徐宝凤、王梅玲、靳书梅、孟保华等人,在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小区9号楼中单元1楼东户其租房处、许昌迎宾馆御泉C座客房内等地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由杠2000元、胡4000元逐步升至杠5000元、胡1万元,根据赌注大小,被告人倘伟伟每局抽头渔利8000元至2万元不等。期间,倘伟伟负责召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具、赌博地点等。2009年之后至案发,倘伟伟以营利为目的,又长期参与魏淑萍,韩秋霞、孙宝玲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3、2009年底至2010年初,被告人韩秋霞伙同被告人刘茜,以营利为目的,在许昌市新兴路公务员二期祥和小区3号楼3单元5楼东户和新兴路飓风宾馆对面南关村康居苑小区6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租房处、东城区巴厘岛洗浴中心等地,多次组织徐宝凤、张惠珍、靳淑梅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为杠2000元、胡4000元,韩秋霞、刘茜本人参与赌博。刘茜每局向每个参赌人员抽头渔利2000元。
4、2010年4月份至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淑萍伙同刘茜,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许昌市紫云花园8号楼1单元601室魏淑萍的家中、许昌市怡景花城小区张志超(另案处理)的棋牌室等地组织韩秋霞、张惠珍、徐宝凤、宋鸽等人用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分别为杠2000元、胡4000元和杠5000元、胡1万元,魏淑萍从中每人抽头渔利2000元至5000元不等。
5、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淑萍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杨许平、韩秋霞、倘伟伟、刘茜、王梅玲、张惠珍、靳爱民、靳淑梅、孟宝华等人在许昌市东城区紫云花园8号楼1单元601室魏淑萍家中、许昌市东城区巴厘岛洗浴中心、许昌市毓秀路蓝海岸洗浴中心等地用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分别为杠1万元、胡2万元和杠2万元、胡4万元,魏淑萍从中每场收取赢家1万元和2万元不等进行渔利。魏淑萍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具、联系赌博结账、转账、帮助参赌人员联系使用高息赌资等。
6、2011年2、3月份和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期间,被告人韩秋霞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杨许平、倘伟伟、王梅玲、刘茜、张惠珍、孟保华等人在许昌市海龙温泉酒店、许昌市东城区巴厘岛洗浴中心、许昌市文峰路丽都苑小区韩秋霞租房处等地用麻将牌的方式赌博,赌注由杠2000元、胡4000元,逐步升级至杠2万元、胡4万元的方式赌博,每局韩秋霞从中收取赢家8000元至2万元不等进行渔利。期间,韩秋霞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召集参赌人员、帮助参赌人员联系使用高息赌资、负责赌博结账等。
7、2013年年初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魏淑萍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张惠珍、倘伟伟、杨许平、王梅玲、韩秋霞等人在许昌市三鼎华悦大酒店、许昌市东方威尼斯水城等地用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分别为杠2万元、胡4万元或杠3万元、胡6万元,魏淑萍每场从中收取赢家2万元进行渔利。魏淑萍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帮助参赌人员联系使用高息赌资、负责参赌人员相互结算赌账等。
8、2013年5月底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孙宝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张惠珍、倘伟伟、杨许平、王梅玲、韩秋霞等人用麻将牌的方式赌博,赌注为杠2万元、胡4万元,孙宝玲每局抽头渔利5000元。期间,孙宝玲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等。
9、2013年7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魏淑萍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倘伟伟、杨许平、王梅玲、陈红梅(另案处理)等人在许昌市怡景花城小区张志超的棋牌室等地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分别为杠2万元、胡4万元,魏淑萍从中每局收取赢家2万元进行渔利。魏淑萍提供赌博场地、赌具等,并负责参赌人员相互结算赌账、帮助联系参赌人员联系使用高息赌资等。
10、被告人魏淑萍自2008年至案发,在明知他人赌博的情况下,先后在杨许平、倘伟伟、韩秋霞、孙宝玲和其本人组织他人赌博期间,向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俗称“放铳”),按照天息(“天铳”)3毛、月息(“月铳”)1毛的标准收取高额利息,牟取暴利。2013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惠珍因赌博输钱,参赌人员倘伟伟赢钱,倘伟伟将所欠被告人魏淑萍100万元的赌资转为由张惠珍偿还,2013年6月19日,张惠珍弟媳刘红超向魏淑萍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用于偿还赌资欠款。
11、被告人唐海兰自2008年至案发,在明知他人赌博的情况下,先后在杨许平、倘伟伟、韩秋霞、魏淑萍、孙宝玲组织赌博期间,向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按照天息3毛、月息1毛的标准收取高额利息,牟取暴利。2013年7月7日,被告人杨许平因赌博输钱向被告人唐海兰借赌资100万元,2013年7月16日,杨许平通过其妹杨某某银行账户向唐海兰银行账户转账109万元用于偿还赌资欠款及利息。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倘伟伟因赌博输钱向被告人唐海兰借赌资50万元,2013年8月3日,倘伟伟通过银行账户向唐海兰银行账户转账53万元用于偿还赌资欠款及利息。
12、被告人郭翠云自2009年下半年至案发,在明知他人赌博的情况下,先后在杨许平、倘伟伟、韩秋霞、魏淑萍、孙宝玲组织赌博期间,向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按照天息3毛、月息1毛的标准收取高额利息,牟取暴利。2013年6月,被告人倘伟伟因赌博输钱,参赌人员杨许平赢钱,杨许平将所欠被告人郭翠云100万元的赌资转为由倘伟伟偿还,2013年6月19日,倘伟伟向郭翠云前夫马建国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用于偿还赌资欠款。2013年2月,被告人张惠珍因赌博输钱,参赌人员杨许平赢钱,杨许平将所欠被告人郭翠云100万元的赌资转为由张惠珍偿还,2013年2月22日,张惠珍通过银行账户向郭翠云银行账户转账84万元用于偿还赌资欠款及利息。
13、2008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刘茜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韩秋霞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14、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王梅玲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韩秋霞、孙宝玲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15、2009年底至案发,被告人张惠珍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韩秋霞、孙宝玲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张惠珍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赌博中使用窃听、窃照设备。
16、2008年初至2010年底,被告人徐宝凤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17、2008年5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靳爱民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18、2008年以来至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宋鸽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在杨许平、倘伟伟、韩秋霞、魏淑萍等人组织赌博期间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19、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靳淑梅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20、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玉勤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参与杨许平、倘伟伟、魏淑萍、韩秋霞等人组织的聚众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唐海兰、郭翠云、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宋鸽、靳淑梅、李玉勤供述,证人杨某某、陈某甲、武某某、张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刘某某、金某等证言,搜查笔录,物证照片,证实涉案人员赌资来往情况的银行账户查询材料、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资料、汇款回执单等材料,涉案人员酒店住宿登记查询材料,冻结、扣押在案的赌资、麻将牌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唐海兰、郭翠云、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王梅玲、张惠珍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徐宝凤、宋鸽、靳爱民、靳淑梅、李玉勤具有自首情节的到案经过材料,各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013年5月初至6月底,被告人杨许平、吴永和(另案处理)欲利用监控偷拍设备在赌博过程中赢取他人钱财,后通过被告人张强盛介绍被告人张三伟、徐永为为其购买并安装窃听、窃照设备,被告人徐永为从郑州市等地购买耳机、信号发射器等窃听、窃照设备后,伙同张三伟安装在杨许平、吴永和等人在许昌市三鼎华悦大酒店、东方威尼斯水城、许昌市六一路星光商务宾馆赌博的房间内,并由张三伟利用该设备的无线语音传输功能为杨许平等人在以上地点赌博期间提供“报牌”服务,从而提高杨许平等人的赢钱概率。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三人共从中获利50余万元。赃款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分肥。
案发后,被告人张强盛退出赃款12万元,被告人张三伟退出赃款28万元,被告人徐永为退出赃款9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供述,证人杨许平、李某某、徐某某等证言,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涉案器材鉴定文书,扣押在案的耳机、信号发射器等窃听、窃照物品,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到案经过,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魏淑萍、唐海兰、郭翠云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韩秋霞、杨许平、倘伟伟、刘茜、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宋鸽、靳淑梅、李玉勤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巨大、以赌为业,上述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唐海兰、郭翠云、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王梅玲、张惠珍、徐宝凤、靳爱民、宋鸽、靳淑梅、李玉勤犯赌博罪;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在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魏淑萍关于与涉案人员的资金来往是合法借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魏淑萍不是组织者,只是应参与人员要求提供服务,指控涉案赌资数额缺少证据印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淑萍在赌博中获利,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被告人合法财产,非赌博获利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韩秋霞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韩秋霞参与赌博及组织人员赌博收取水钱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唐海兰的辩护人关于唐海兰主观上没有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的故意,起诉书指控证据不足,认定唐海兰为赌博提供赌资事实不能成立,指控给杨许平、倘伟伟借款系提供赌资的事实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人唐海兰向外借款只是为了收取利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郭翠云的辩护人关于郭翠云没有主动借钱给赌博人员,扣押在案的存款是合法收入,应予以返还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倘伟伟的辩护人关于不是以赌为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茜的辩护人关于刘茜在赌博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宝玲的辩护人关于孙宝玲没有积极参与赌博活动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各辩护人关于涉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淑萍、韩秋霞、唐海兰、郭翠云、杨许平、倘伟伟、刘茜、孙宝玲、王梅玲、张惠珍案发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宝凤、宋鸽、靳爱民、靳淑梅、李玉勤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盛、张三伟、徐永为案发后认罪态度均较好,能够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淑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韩秋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唐海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郭翠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杨许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倘伟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刘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被告人孙宝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王梅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被告人张惠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一、被告人徐宝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被告人靳爱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三、被告人宋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四、被告人靳淑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五、被告人李玉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六、被告人张强盛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七、被告人张三伟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告人徐永为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九、本案冻结的被告人魏淑萍赌资1000000元、被告人唐海兰赌资1620000元、被告人郭翠云赌资1000000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强盛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120000元、张三伟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280000元、徐永为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90000元予以没收;随案移交的赌具麻将牌、违禁物品耳机、信号发射器等器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强
审判员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李献甫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