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4年5月9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因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电网捕鱼,2017年4月30日被九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0年10月25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24日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