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坡约且、阿俄在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坡约且,男,1992年6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住址昭觉县普诗乡,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凉山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俄在支,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户籍住址西昌市洛古波乡,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凉山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8〕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娜、任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吉坡约且的岳父土某被医院诊断患有轻度脑萎缩后,吉坡约且听说食用猴子脑能治此病,便决定猎捕猴子为其岳父治病。吉坡约且找与其亲戚被告人阿俄在支商量后,阿俄在支称其老家盐源县金河边的森林里有猴子,2017年9月12日早上7点左右,吉坡约且、阿俄在支二人在西昌准备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后驾驶吉坡约且的川WGU***面包车前往盐源县金河镇温泉村与平川镇骡马堡村交界处的马路塘梁子山上猎捕猴子。二人抵达盐源县后便上山寻找猴子,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二人发现一只猴子正爬在峭壁处的一伞状杂木上,阿俄在支使照着手电筒,吉坡约且用捡起的石头将猴子打落在峭壁下方的地上,随后吉坡约且跑上前将掉落的猴子颈部掐住,阿俄在支按住猴子的身体,致使猴子窒息死亡。随后二人将猎杀的猴子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绿色编织袋内。因害怕被查,吉坡约且、阿俄在支二人在山上等到当晚20时左右才将猴子用吉坡约且得面包车运送回西昌。二人在抵达西昌后在雅西高速西昌站被西昌市公安局查缉卡点民警查获。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坡约且、阿俄在支所猎捕、杀害的猴子为藏酋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吉坡约且、阿俄在支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均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吉坡约且的岳父土某被医院诊断患有轻度脑萎缩后,吉坡约且听说食用猴子脑能治此病,便决定猎捕猴子为其岳父治病。吉坡约且找与其亲戚被告人阿俄在支商量后,阿俄在支称其老家盐源县金河边的森林里有猴子,2017年9月12日早上7点左右,吉坡约且、阿俄在支二人在西昌准备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后驾驶吉坡约且的川WGU***面包车前往盐源县金河镇温泉村与平川镇骡马堡村交界处的马路塘梁子山上猎捕猴子。二人抵达盐源县后便上山寻找猴子,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二人发现一只猴子正爬在峭壁处的一伞状杂木上,阿俄在支使照着手电筒,吉坡约且用捡起的石头将猴子打落在峭壁下方的地上,随后吉坡约且跑上前将掉落的猴子颈部掐住,阿俄在支按住猴子的身体,致使猴子窒息死亡。随后二人将猎杀的猴子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绿色编织袋内。因害怕被查,吉坡约且、阿俄在支二人在山上等到当晚20时左右才将猴子用吉坡约且得面包车运送回西昌。二人在抵达西昌后在雅西高速西昌站被西昌市公安局查缉卡点民警查获。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坡约且、阿俄在支所猎捕、杀害的猴子为藏酋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到案经过。
3、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的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物证照片,被猎捕的猴子及扣押车辆的照片。
5、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长安面包车一辆、疑似猕猴死体一只。
6、凉山州森林公安局说明证实,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我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因案发后连续下雨,加之被告人吉坡约且将藏酋猴打落后便随手将作案石头扔出,并不记得扔出的具体地方及特征,由于案发现场杂草、乱石较多故未能提取作案时使用的石头。
7、诊断报告证实,2017年3月24日、2017年8月22日土比日合分别被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轻度脑萎缩。
8、被告人吉坡约且的供述与辩解,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证实为了给老丈人医病与阿俄在支一起在盐源县金河边的森林里猎捕了一只猴子的事实。
9、被告人阿俄在支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告人吉坡约且的供述一致,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
10、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星辉动鉴字[2017]第51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本案中二被告人猎捕的猴子系藏酋候,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1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坡约且、阿俄在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藏酋候,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坡约且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阿俄在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亚红
审判员谢松甫
人民陪审员阿西依坡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