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玲,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8〕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房玲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XX村果园内,使用网具猎捕野生鸟类。同年1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在其暂住处厨房冰柜内发现其捕获的鸟类尸体共计978只。其中东方角^3只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房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房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房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XX村果园内,被告人房玲使用网具猎捕野生鸟类。同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其暂住的果园的东、西两侧发现鸟网6张,并在其暂住处厨房冰柜内发现其捕获的野生动物(鸟类)尸体共计978只。其中东方角^3只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房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证明、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玲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房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鸟网6张,依法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聂松
人民陪审员赵学荣
人民陪审员丁红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