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麦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住广东省阳山县。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3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被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雅程,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雅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麦某某在其经营的阳山县秤架乡秤架市场侧梁记商店门口将两箱野生动物交给其儿子麦某锋、女婿高某1驾驶粤R×××××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到阳山县城准备销售,在运输至阳山县秤架乡杜菜村委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麦某某主动到阳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运输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6只、花头鸺m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中华鹧鸪6只、中华竹鼠4只、鼬獾7只。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麦某锋、高某1、伍某1等人的证言;3、摘抄报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记录清单、证明、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破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4、刑事技术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麦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麦某某辩称,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想给刚生孩子的儿媳补身体才购买野生动物,现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我认罪,案发后我主动投案自首,野生动物也得以放生,希望法院可以从轻判决。

被告人麦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收购的野生动物得以放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初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麦某某在其经营的阳山县秤架乡秤架市场侧梁记商店门口,先后收购了白鹇、花头鸺m、中华鹧鸪、中华竹鼠、鼬獾等共24只野生动物。后将上述野生动物交给麦某锋、高某1(驾驶粤R×××××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到阳山县城,在运输至阳山县秤架乡杜菜村委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6只、花头鸺m1只;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中华鹧鸪6只、中华竹鼠4只、鼬獾7只。2016年10月15日,上述野生动物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秤架管理处龙潭角处被放生。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麦某某主动到阳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其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摘抄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证人麦某锋、高某1、伍某1、伍某2来、张某峰等人的证言,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清远市林业局野生动物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秤架管理处《证明》及野生动物放生照片,破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麦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均能互相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6只、花头鸺m1只等野生动物,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麦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查获的野生动物已全部放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请求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建议对被告人麦某某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麦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杏君

法官助理梁健娥

审判员黄扬林

人民陪审员谢洁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赖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