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洪波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洪波,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蛟河市,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8]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洪波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洪波于2017年7月12日,在其经营的北京朝阳区大柳树官鑫市场C区26号商铺内,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查获欲出售和欲以营利为目的加工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重4.545千克,价值人民币189376.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洪波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于某、白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温洪波承租商铺的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物品照片,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野生动物制品许可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温洪波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洪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洪波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洪波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洪波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洪波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温洪波,扣押的物品(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郭秋阳
审判员喻晓敏
人民陪审员郑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