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被告人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土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藏族,小学
肄业,务农,白玉县绒盖乡则巴村人。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19日被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藏语翻译白功,白玉县人民法院干警。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征求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土某到庭参加诉讼,白功作为藏语翻译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土某为了购买熊掌治疗
其母亲的疾病,请所根(已判决)帮忙留意谁在卖熊掌。2017年11月29日,所根电话告知被告人土某有一陌生男子(在逃)在卖熊掌,于是被告人土某和陌生男子约定了见面地点,所根帮陌生男子将熊掌运到了两人约定的地点。当土某正在查看陌生男子出售的熊掌时,被公安民警张某某发现,土某、所根和陌生男子携带熊掌逃离现场。当晚,涉案熊掌等制品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民警发现。经鉴定,涉案的动物组织(熊掌、熊头)属同一只个体,为亚洲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50元。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准备收购熊掌的事实。
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在案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土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熊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
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土某为了购买熊掌治疗其母亲的风
湿病,请所根(已判决)帮忙留意谁在卖熊掌。2017年11月29日,所根电话告知被告人土某有一陌生男子(在逃)在卖熊掌,于是被告人土某和陌生男子约定了见面地点,所根帮陌生男子将熊掌运到了两人约定的地点。当土某正在查看陌生男子出售的熊掌时,被公安民警张某某发现,土某、所根和陌生男子携带熊掌逃离现场。当晚,涉案熊掌等制品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民警发现。经鉴定,涉案的动物组织(熊掌、熊头)系同一只个体,为亚洲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50元。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土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准备收购熊掌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NSSF[2017]楠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NSSF[2018]楠鉴字第012-01号《鉴定意见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提讯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土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
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熊掌),虽其目的是自用,但其购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涉案4只熊掌、1个熊头属同一只个体,系亚洲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50元,被告人土某的犯罪情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被告人土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故对被告人土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在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七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