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狩猎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义有,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上网追逃,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z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义有犯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凤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义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任义有为谋利,在明知灰鼠、花栗鼠为省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在磐石市吉昌镇八棵树村南八棵树屯附近山林内,非法猎捕并出售野生灰鼠、花栗鼠共4585只,共获利人民币91964元。案发后,被告人任义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义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义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任义有在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间的磐石市吉昌镇八棵树村南八棵树屯附近山林,使用鱼竿套子和小地笼子,猎捕野生灰鼠和花栗鼠4585只,并全部卖给刘某(已判决),交易金额人民币9196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2294元。2018年2月9日,任义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其又退缴违法所得余款人民币22294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任义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指认照片、记账本复印件、明细表、呈请追缴违法所得报告及票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郝某、郝某1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义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任义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任义有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社区矫正部门同意监管,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任义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义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任义有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九十四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许玲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