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康志远伙同黄广柱(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磐石市吉昌镇砖庙村砖庙屯附近山峪处于禁猎区、禁猎期间,使用鱼竿套子和铁丝笼子猎捕野生灰鼠、野生花栗鼠共计4268只,猎捕后将其全部出售给磐石市吉昌镇砖庙村砖庙屯村民刘某,违法所得154129元,其中被告人康志远分得77064.5元。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处被查获的野生灰鼠为魔王松鼠,属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康志远案发后外逃,于2017年11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志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康志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