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秋峰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秋峰(曾用名郑秋雁),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秋峰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郑秋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本人经营的鑫龙电子器材商店内销售微型摄录像、录音器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隐藏式U盘录音设备7个,隐藏式摄录像设备7个,SIM卡式窃听设备9个。经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3个器材全部为窃听、窃录专用器材。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扣押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示、案件来源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郑秋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秋峰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郑秋峰系初次犯罪,认罪,有悔罪表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秋峰犯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