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彤、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彤,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琼,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芬,公司职员。
原审原告钱彤与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钱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钱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原审原告钱彤诉讼请求撤销诉争域名的交易,并申请追加购买诉争域名的交易方作为共同被告,二审中,钱彤亦再次申请追加被告。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诉争域名交易情况的认定,为查清案件事实,应追加诉争域名的买方为共同被告。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币315.05元,退还上诉人钱彤。
审判长王铁玲
审判员陈璐璐
审判员陈Z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