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28 0:00:00
韩朋飞、董志鹏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朋飞,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志鹏,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一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总裁。
再审申请人韩朋飞与被申请人董志鹏、一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3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朋飞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依法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闽02民终31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依法重审;4、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韩朋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再审申请人韩朋飞查找到域名apg.com在2015年8月的三份whois信息记录,证明美国APGTechnologies,LLC公司在2015年7月下旬至9月初不具备apg.com的合法持有权,被申请人在美国仲裁案中自认的事实属于捏造。被申请人诉再审申请人所提交的美国国家仲裁院仲裁书不具有证据地位。三份whois信息记录见附件证据。2、再审申请人韩朋飞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被申请人董志鹏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美国APGTechnologies,LLC公司在2015年7月至9月初合法持有域名apg.com,该事实在庭审记录中有直接充分的说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董志鹏在美国国家仲裁院的裁决中自认错误的事实陈述,并且之后接受该裁决结果,放弃司法程序,其所谓损失域名与再审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董志鹏未提交意见。
一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科技”)在本案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以及易名科技对涉案域名的操作均符合其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要求。1、涉案域名从原注册商转入易名科技的域名迁移过程,用户提供了正确的转移密码并邮件确认转移,易名科技的业务操作完全遵循ICANN的《注册商服务商间域名注册迁移政策》的规定。证据事实请见易名科技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第一页至第四页。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董志鹏均认可该事实部分,并且没有提出异议。2、易名科技就涉案域名在易名科技平台进行push和交易的转让服务符合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要求。易名科技遵循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易名科技域名交易服务协议》和《拍卖交易规则》的约定,相关协议和规则中已经表明,我司为用户提供平台交易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用,交易双方均为在同意以上协议和规则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交易,在一审庭上,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董志鹏也已经确认该情况属实,并且在二审庭上,被申请人董志鹏也已经对易名科技收取的手续费部分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的主张,得到法院的准许。二、涉案域名交易后,域名涉及仲裁,易名科技执行仲裁结果,将域名从原告名下转移至仲裁胜诉方(仲裁投诉人)名下,易名科技的以上操作遵循《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该基本事实在一审及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董志鹏均予以承认,没有提出异议。三、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新证据也并未举证易名科技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综上,易名科技在本案中属于域名管理、交易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关于涉案域名的相关业务操作和执行,均符合法定、约定或行业政策之要求,并无过失,再审申请人对答辩人的所有诉求均不在易名科技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恳请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关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韩鹏飞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三份从外文网站下载的材料,欲证明美国仲裁院裁决书中的投诉人在本案当事人买卖域名期间不享有该域名持有权,但没有提交正规中文译本,而且即便该三份材料属实,也系针对上述仲裁提出。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韩鹏飞称其在讼争域名买卖期间系该域名的合法持有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韩鹏飞和被申请人以及一审被告在一审庭审中对美国仲裁院作出裁决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董志鹏通过域名交易平台向再审申请人韩鹏飞购买涉案的域名,韩鹏飞有义务向董志鹏提供拥有合法权利的域名,由于韩鹏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该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又案外人对域名的权利归属提出异议于美国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域名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变更,导致董志鹏购买的涉案域名在权利归属上发生变化。对此,一、二审法院根据董志鹏的请求判令韩鹏飞返还所收取的款项,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综上,韩朋飞本案相关再审申请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蔡伟
审判员张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江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