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环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王桂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开采花岗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倾倒至承德县甲山镇西梁村山场上,造成山场林地失去林木生长条件。经技术鉴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面积为6.82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邵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李某、于某1、于某2陈述,证人杨某1、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及行政许可申请书、林地现场查验表,林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占山占地协议,林权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邵某患有严重疾病且被告人邵某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不受非法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