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刘海东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东,小学文化,住扶余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审理经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冬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杜秀华、李丹梅参加评议,于2018年4月13日、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左右,被告人刘海东受雇于扶余市三井子镇四方村村民陈雪峰(已故),为陈雪峰开垦三井子镇腰岗子村东北方向的草原,没有付给刘海东工钱。之后陈雪峰用开垦后的68.7亩草原给刘海东耕种。2017年4月28日,扶余市草原工作站工作人员向刘海东下达了《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刘海东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刘海东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置之不理,于当年继续在该处地块种植农作物。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海东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牟某、王某1、臧某1、郑某、刘某、臧某2、王某2、张某1、冯某1、冯某2、崔某、高某、苗某、李某、张某2的证言,并有扶余市畜牧业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非法破坏草原案件卷宗一册、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东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在草原上种植粮食作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ニ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海东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刘海东受雇于扶余市三井子镇四方村村民陈雪峰(已故),为陈雪峰开垦三井子镇腰岗子村东北方向的草原,没有付给刘海东工钱。之后陈雪峰用开垦后的68.7亩草原给刘海东耕种。2017年4月28日,扶余市草原工作站工作人员向刘海东下达了《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刘海东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刘海东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置之不理,于当年继续在该处地块种植农作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海东供述,我种陈雪峰地的位置在我们村东北,在去十五里砖路东,我知道是草地,大约4.5公顷左右,这块地开始是陈雪峰的,后来他欠我钱,他就把这块地给我种了,用来抵债。陈雪峰原来是三井子镇四方村的村书记,在前两年就死了。这块地现在用来种庄稼了,我不知道是谁开垦的,在陈雪峰得到这块地之前就有人种葵花了,陈雪峰得到这块地之后将这块地重新翻了一遍。什么时候开垦的我不知道,陈雪峰是在7、8年前重新翻的地,不知道陈雪峰是在谁手里得到的。我亲眼看到陈雪峰翻的这片草原,他翻完以后就转给我了,用来抵债。我和陈雪峰没有签订合同,就是口头协议,他让我种的,没有见证人。前几年种的玉米和绿豆,今年种的黄豆和绿豆。我不知道草原不允许种地,草原管理站找过我问过这片地的事,我不记得草原管理站的人是否告知过我这片地是草原及阻止我继续种庄稼。我在2015年没有翻过草原。

今年春天草原管理站和扶余市草原站的人来测量过,当时测量完告诉我四垧半。这块地位于我村东北,去年是我种的,种的绿豆和玉米。去年秋天草原管理站高某雇人将我种植的绿豆给薅了,我当时没在家,我让我媳妇先去地里看着,告诉她就说地是咱们的,之后我就回来了,去地里时他们已经收割一半了,我之后去三井子镇政府找的,我说这是我种的地,这块地是陈雪峰给我的,地不是我开的,陈雪峰给我的时候就开完了,镇政府也没说别的,后来高某雇人的钱我出的,花了800元。高某说有人告我开荒,所以雇人薅我绿豆。今年开春草原站来测量时我还没种呢,今年我在这块地上种的绿豆和黄豆。我认为这块地是我的,陈雪峰欠我的钱给我的地,这块地不是我开的,所以继续耕种了。这块地原来是草原,现在不是,陈雪峰给我的时候就不是了。没有人明确告知我这块地不许种,去年把我豆子薅了我去镇政府找了,后来把豆子要回来了,他们谁也没说我以后不许种这块地。

我家在三井子镇腰岗子村有耕地,我家三口人的责任田有1垧多,还有在十五里道东有一块荒地,有四垧多。这块地是大约六、七年前陈雪峰给我的,当时我给陈雪峰打工陈雪峰用这块地顶我工钱了。当时陈雪峰在那里开了一百多垧地,原来不知道谁开了一部分,有的地方是碱地没有开,陈雪峰大面积开的,开完给我这几垧顶我给他干活的工钱。当时这块地打井我给陈雪峰干活了,欠我工钱。我和陈雪峰没有合同,我种六、七年了,前年三井子草原管理站站长高某找过我,把我地里种的绿豆薅了。去年扶余草原管理站找过我,找我问这块地是谁开的,我说是陈雪峰开的,说我种这块地是草原,不能种,所以薅了绿豆,我说这也不是我开的地,我说我也不敢开草原。2016年开春来测量过,是三井子草原管理站和扶余市草原管理站来人测量的,当时测量完告诉我四垧半。2016年草原管理站来测量时我这块地没种,之后种的,2016年我在这块地上种的绿豆和黄豆。我认为这块地是我的,陈雪峰欠我的钱给我的地,这块地不是我开的,所以我继续种了。这块地原来是草原,现在不是,陈雪峰给我时就不是草原了。没有人明确告诉我不许种,2015年把我豆子薅了我去镇政府找了,后来把豆子要回来了,他们谁也没说以后不许种这块地。

2017年我在往十五里去道东那里种玉米了,这块地是大约七、八年前陈雪峰给我的,当时陈雪峰买的这块地,有草原还有荒地,陈雪峰买到手之后统一开的。我给陈雪峰打工陈雪峰用这块地顶我的工钱了,当时陈雪峰在那里开了一百多垧地。陈雪峰开地时有草原也有葵花茬,开完给我这几垧地顶我给他干活的工钱,有当时这块地打井、旋地的钱,我给陈雪峰干活了,欠我的工钱。这块地我种七八年了,头几年三井子草原管理站站长高某找过我,把我地里种的绿豆薅了,之后扶余草原站找过我,找我问我这块地是谁开的,我说是陈雪峰开的,不是我开的。2017年4月28日草原管理站找过我,当天我在这块地里打垄呢,有个车来地里找我,说是草原管理站的,找我有点事,我就回去了,在屯子臧某1卖店高某拿张纸让我签字我就签上了,我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我寻思草原管理站找我肯定是这块地的事,让我签我就签呗,当时也没说啥,我签完字他们就走了。他们就说关于我种的这块地的事要调查调查,我说不是我开的。我没听他们说停止耕种恢复草原植被,他们让我签完字就走了,给没给我通知书我记不清了,草原管理站走了我也就走了,我啥也没拿,我不识字,要也没用。打完垄三四天就播种玉米了。这块地收了15000斤玉米,地里碱大,打不多少粮,我每斤0.65元卖的,能赚4000元左右。这块地面积四垧多,草原管理站测量过。我对测量结果无异议,他们测的准,量多少是多少。这块地我种的时候就有葵花了,不是我开的地。当时我就签了个字,我不知道草原管理站给我的是啥,我也没要那张纸,没有告诉我不让种。

当庭供述同公诉机关查明的内容一致。

2、证人牟某证实:刘海东种的这块地在我们村去十五里道东的位置,4垧多地,是陈雪峰的,现在刘海东种绿豆了。这块地是刘海东在2015年春天开垦的,我没有亲眼看到,是群众向我反映的情况,我听我们村冯某2、冯友林、张某1反映的。刘海东翻这块地之前都是草原。

3、证人王某1证实:我和刘海东是夫妻关系,去年秋天三井子草原管理站雇人把我家绿豆收了,当时我和我弟弟王某2去地里看时豆子被薅一半了,我问咋回事,这些人说是乡政府让薅的。之后我丈夫刘海东去政府找了,把事情说明白了,这块地不是我家开的,是陈雪峰给的。我当时给薅地这几个人工钱800元,我说这是我家的地,就不让他们薅了。原来三井子草原管理站来我家找过两次,问那块地是不是我家的,我说不是,之后才发生了薅我家绿豆的事。当时有人来我家找我丈夫,我丈夫没在家,他们问我是不是我家种的地,我不知道他们是干啥的,所以就说不是,但没想到之后地被他们薅了。没有人告诉我这块地是草原不许耕种。今年春天草原管理站对我家种的这块地测量面积我不知道。

4、证人臧某1证实:刘海东在去十五里道东种了块地,原来那块地是草原,后来被三井子陈雪峰买去了,之后大约六、七年前陈雪峰把这块草原开成耕地了。当时陈雪峰在开这块地的时候刘海东领工了,干活的人吃住都在刘海东家,后来陈雪峰让刘海东给经管地,给了刘海东大约三垧多地,刘海东种好几年了。陈雪峰当时给刘海东地的时候,我在现场了,说让刘海东给经管地,这三垧多地就给刘海东了。这三垧多地里面有一垧多地能种,剩下的是碱地,地边的沟都是陈雪峰钩的。陈雪峰开垦之前这块地都是草原,总共133垧,都让陈雪峰开垦了。除了刘海东种的这块地陈雪峰开垦的其他的地都没种,陈雪峰死了这地就没人种了。刘海东今年耕种的地不是刘海东开垦的,是陈雪峰开的。

5、证人郑某证实:刘海东在去十五里道东种了块地,原来那块地是草原,后来草原被三井子陈雪峰买去了,之后大约七、八年前陈雪峰把这块草原开成耕地了。当时陈雪峰在开的这块地的时候刘海东领工了,干活的人吃住都在刘海东家,后来陈雪峰给了刘海东几垧地顶工钱,就是刘海东现在种的这块地,这几年就种着了。陈雪峰开地时我们老百姓挡没挡住,后来陈雪峰雇人打井我跟着拉水了,再之后陈雪峰给了刘海东这块地,是顶工钱了。陈雪峰开垦之前这块地都是草原,最少得有几十垧,都让陈雪峰开垦了。刘海东种的这块地具体面积不知道,当时就是划出一块地给刘海东了。除了刘海东种的这块地陈雪峰开垦的其他的地都没种,陈雪峰死了这地就没人种。我确定刘海东今年耕种的地不是刘海东开垦的,是陈雪峰开的。

6、证人刘某证实:刘海东在去十五里道东种了块地。原来那块地是草原,后来草原被三井子陈雪峰买去了,之后大约七、八年前陈雪峰把这块草原开成耕地了,刘海东给陈雪峰经管这块地了,后来陈雪峰给了刘海东几垧地,这几年刘海东就种着了。陈雪峰开垦之前这块地都是草原,得有100多垧,都让陈雪峰开垦了。刘海东种的这块地具体面积不知道,能有一两垧地,不确定,反正就那块地,刘海东种好几年了,今年夏天我挖菜去还看见了呢。除了刘海东种的这块地陈雪峰开垦的其他的地都没种,陈雪峰死了这地就没人种。我确定刘海东今年耕种的地不是刘海东开垦的,是陈雪峰开的,当时开了100多垧,我们村里人都知道。

7、证人臧某2证实:刘海东在去十五里道东种了块地。原来那块地是草原,后来被三井子陈雪峰买去了,之后大约六、七年前陈雪峰把这块草原开成耕地了。当时陈雪峰在开这块地的时候刘海东给领工了,干活的人吃住都在刘海东家,后来陈雪峰给刘海东大约三垧多地顶工钱了,当时陈雪峰开地时打井,雇我给拉水了。陈雪峰给刘海东这块地是陈雪峰把草原开成的耕地,大约有三垧多,这块地里面能耕种的有一垧多。陈雪峰开垦之前这块地都是草原,总共100多垧,基本上陈雪峰都开垦了。除了刘海东种的这块地陈雪峰开垦的其他的地都没种,陈雪峰死了这地就没人种了。我确定刘海东今年耕种的地不是刘海东开垦的,是陈雪峰开的。

8、证人王某2证实:刘海东是我亲姐夫,刘海东在去十五里道东有耕地,这几年刘海东一直耕种了。这块地我用眼晴估摸大概有四垧多,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这块地原先是陈雪峰的,我姐夫刘海东之前一直帮看甸子了,后来陈雪峰就给了刘海东这块地顶工钱了。刘海东在这块地上种挺多年了,扶余市三井子草原站高某到这片地去过。2015年绿豆快好的时候,三井子草原站站长高某来到这块地雇人把刘海东种的绿豆给割了,当时刘海东没在家,我听到信后就和我媳妇去的现场,我问高某为什么割刘海东的绿豆,高某告诉我他开始没找到地主,而且这块地是草地不让种其他作物,于是他就雇人给割了。我当时就告诉高某这些绿豆是我种的,高某告诉我以后不准在这片草地上种庄稼了,我也同意了,接着就把割完的绿豆给我了。高某雇人割绿豆的工钱还是我给的,我记得给了800元钱。高某割的这些绿豆不是我种的,是刘海东种的,因为当时是我去的,所以我就说是我种的,好让高某把割好的绿豆给我。之后我告诉刘海东高某割绿豆的事了,但没告诉他高某说这块地是草原。是陈雪峰开垦的这块地,我没有参与种。

9、证人张某1证实:刘海东开垦草原有5公顷左右,我没有亲眼看见刘海东开垦这块地,是我听放羊的人说的。刘海东今年用这片地种的绿豆,去年种的是美葵。草原管理站的人来管过此事,去年秋收的时候三井子草原管理站高某和苗三子不让刘海东种了,但是刘海东今年还是种了,只种了2公顷左右。

10、证人冯某3证实:刘海东开垦的草原大约5公顷左右,陈雪峰雇佣刘海东看甸子,之后刘海东就开始慢慢开垦草地了。我亲眼看到刘海东开垦的这片草地,在挺多年前,刘海东就开过这片草原,后来一直荒着,直到去年春天我看到刘海东雇佣机器翻的这块地。现在刘海东将这块地种绿豆了,三井子草原管理站去年找过刘海东,但是刘海东躲了,草原管理站高某用每人130元的费用雇我和另外五个人在这片地割绿豆,这时刘海东才出来露面。我们在割这片绿豆一半的时候,刘海东露面了,不知道刘海东和高某怎么商量的,最后刘海东将这些绿豆拉走了。

11、证人冯某2证实:刘海东在我们村上开垦草原了。在去十五里道东有一块和邻近这块的地方有一块地,这两块地中间隔一个沟子。这块地中有约1公顷是刘海东开的,剩下的不知道是谁开的,但不是刘海东开的。我亲眼看到刘海东开垦的1公顷土地,刘海东开这块地有4、5年了。他现在将这块地种绿豆了,他前几年也是种的绿豆。

12、证人崔某证实:我是扶余市畜牧局草原管理站的副站长。2016年4月20日我去开垦现场,之后我们核对的二调图,发现刘海东开垦的地块为草原。之后我们在2016年4月26日又去找刘海东,取了询问笔录,并口头告知他停止耕种,现在这块地还在耕种。2016年之前就有耕种现象,2016年我们去的时候地里有玉米茬子。这块地被开垦我们不知道,直到2016年4月份才知道。之前没有向刘海东出具过书面文书。

13、证人高某证实:我是三井子草原站站长。我知道刘海东在腰岗子村草原种地的事情,之前有腰岗子村村民向我反映了。位置在去十五里道东,实际上刘海东种的是两块地,只是这两块地挨着的,中间隔了两个沟子,这两块地大概一共有6公顷左右,当时我用GPS测了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这两块是什么地,但是这两块地刘海东用来种庄稼了。我在去年的时候去腰岗子村调查有人开荒的事情,当时的羊馆向我反映有块地是刘海东种的,但是刘海东不承认,我们就准备把这块地上种的绿豆割掉,我们割到一半的时候刘海东的小舅子和刘海东的老婆来了,说这块地是刘海东的小舅子种的,后来我们就把这些豆子给刘海东的小舅子了,这块地有1公顷左右。后来在今年的时候,老百姓告状我才知道,在这1公顷的旁边还有一块地也是刘海东的,这块地上种的玉米,今年他也种了,但是他种的是什么我不知道。这块地大概有4、5公顷左右。我口头告知刘海东的小舅子禁止在草原上种庄稼。

我知道陈雪峰这个人,是三井子镇腰岗子村村民,现在已经死了。我听腰岗子村的村民说陈雪峰在腰岗子村承包了一片草原。这块地是在腰岗子村东北,西边挨着楚洪伟承包的地,北边是十五里屯,东边是道。这块地是在刘广智与二龙乡政府承包草原合同的范围之内。我们草原管理站没有陈雪峰开垦这块地的审批手续,陈雪峰的这块地现在没人用。我听刘海东说他现在种的这块地是陈雪峰给他种的,这块地就是草原。

我在2015年到过刘海东地里。2015年我去调查腰岗子村有人开垦草原的事情,当时有羊倌告诉我有块草地是刘海东开的,当时我就到刘海东家找刘海东,当时刘海东不在家,刘海东的媳妇在家,她告诉我这块地不是她家的。但是这块地上已经种了绿豆,我就雇人把这些绿豆割掉,我们割了`会儿,刘海东的小舅子来了,他说这块地是他种的,后来我就把割好的绿豆给刘海东的小舅子了。这块地到底是谁的我不知道,羊倌告状的时候说这块地是刘海东的。因为这片地是草原,草原上是不允许种植其他作物的。我找这片绿豆的主人,开始没人认,我就自己雇人割绿豆,还原草原。我当时雇人割的绿豆,开始没人认领,过了一会儿刘海东的小舅子就来了,说绿豆是他的,我就当场把绿豆给他了,我告诉他以后不准在这块地上种植物了,因为这块地是草原。刘海东的小舅子向我口头保证以后不在这块地上开草原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就我们两个人,其他人都在地里干活,离我们很远。当时刘海东的小舅子和一个女的一起去的,我以为是刘海东的媳妇,但是我和刘海东小舅子说话的时候,这个女的离我们挺远。有一次我在镇政府院里碰见过刘海东,刘海东跟我说这块地是他小舅子的,这块地上的绿豆是刘海东自己种的。我告诉他无论这块地是谁的,因为这块地是草原,不允许在这块地上种庄稼。刘海东也口头保证再也不种了,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14、证人苗某证实:我是扶余市畜牧局草原管理站的站长。三井子镇腰岗子村刘海东非法开垦草原案我知道,听周凤玲站长说过。我没去过刘海东开垦现场,2015年我没去过,今年我才知道这事。之前我单位没有向刘海东下达过书面文书,周凤玲站长口头通知不允许耕种了。

15、证人李某证实:2017年4月28日我和我的同事张某2、贾政宝、高某一块去的三井子镇腰岗子村,当时我们在腰岗子村的一个小卖店里等刘海东。过了一会儿,刘海东开着拖拉机就来到了卖店,说他刚才正在地里干活。接着我们和高某对刘海东说明我们的来意,告诉他现在种的这块地属于草原,根据相关草原法规定,不允许他继续耕种了。接着我们对刘海东出示了《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刘海东当即表示立即停止耕种,然后他就在通知书上签字了。刘海东听明白我们对他说的话了,他当时还说“既然法律规定不让种了,那我就不种了”。通知书上的内容就是责令刘海东停止继续耕种草原,恢复草原植被。我们向刘海东解释了通知书上的内容,刘海东自己也看了,字是刘海东自行签的,当时我的同事张某2、贾政宝以及三井子镇草原管理站站长高某都在场了。

16、证人张某2证实:内容同李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17、扶余市畜牧业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非法破坏草原案件卷宗一册、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刘海东涉嫌非法开垦草原案件,由扶余市畜牧业管理局移至扶余市公安局处理;经现场实际勘查测量,刘海东非法开垦草原68.7亩;扶余市畜牧业管理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刘海东下发了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份,刘海东本人签收;2018年1月4日扶余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扶余市三井子镇刘海东家中将刘海东传唤到扶余市公安局;刘海东的个人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案件涉及的陈雪峰已死亡,黄磊、楚洪伟、臧某1、刘广志、高纯华暂未联系到。

综上证据,被告人刘海东将承包的草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事实供认,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并有扶余市畜牧业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非法破坏草原案件卷宗一册、草原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被告人刘海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东违反《草原法》等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海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草原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刘海东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海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冬颖

人民陪审员杜?华

人民陪审员李丹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栾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