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清北在线公司(协议中甲方)与常志刚(协议中乙方)签订《清北在线重庆清北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就乙方加入清北在线品牌并成为重庆清北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河南省商丘市分站站长达成协议。一、关于“项目内容,服务期限、续约”的约定:1.1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清北在线品牌分站,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1.2甲方授权乙方运营清北在线品牌,除代理甲方享有合作机构及院校品牌外,乙方可以利用自身现有的本地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当地的培训机构开展合作;1.3双方合作期限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1.4合作期最后一个月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是否续签合同,如乙方续签,自第二年起乙方仅需每年交纳网站维护费800元方可续约,甲乙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二、关于“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2.1“乙方权利”――乙方作为甲方清北在线品牌体系中的一员,有权经营甲方所有签约学校合作课程(包括线下实体培训机构和线上网络视频教学课程),通过乙方网站各项目所得的机构返点、网络课程佣金为乙方所有。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课程、新产品被告知权和代理权。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与宣传权。乙方有权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乙方拥有该网站域名以及客户数据的所有权。三、关于“甲方权利义务”的约定:3.2“甲方义务”――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提供教育服务机构的选择,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甲方有义务使乙方的网站在技术、功能及界面美观等方面与甲方技术保持同步更新。甲方将全天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的业务开展进行不定期的经营指导,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并由专人负责与乙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保证工作有序、高效运作。甲方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信息发布审核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信息发布,甲方有权进行删除,如乙方行为确已导致实际损失,后果均由乙方全责承担,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取消乙方合作资格。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四、关于“合作资费”的约定4.1甲方为乙方拥有的清北在线品牌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豪华版,合作资费为358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须甲方缴纳合作费用。此费用为终身服务费用。五、“乙方收益成分”包括网站与培训机构合作收入、网站广告收入、网站VIP会员服务收入、机构洽谈收入。六、甲方向乙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的维护工作。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7.1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违约或拒不付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委托甲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或停止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7.2因电信部门检修、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关闭或中断服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不可抗力证明,双方协商解决处理。7.3在合作期内,甲方无故停止乙方网站服务,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责任及赔偿。7.4在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均以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给对方。
同日,常志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拓城县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发生一笔交易,金额为35800元。庭审中,常志刚举示了该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并举示了其当日刷卡的POS单,该POS单上显示的商户名称为清北在线公司,交易金额为35800元,清北在线公司称其未收到常志刚支付的35800元。
庭审中,常志刚举示其于2017年3月17日20时49分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常志刚要求清北在线公司为其做推广以及制作APP。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并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通话录音中通话对方的身份,故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因无法核实通话录音中对方身份,故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该录音内容真实,从该录音内容反应出来的事实是原告并未催促被告履行“制作独立域名的清北在线品牌分站”的义务。
常志刚还举示其他通过录音,欲证明原告向新东方、环球英语、北大青鸟等教育机构咨询得知被告并未与上述公司合作。被告质证意见同上一通话录音意见。本院认为,因无法核实通话录音中对方身份,故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该录音内容真实,因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被告与上述公司合作,原告也未举示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承诺与上述公司有合作,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常志刚还举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该分局称其于2017年3月5日接到匿名报警,经民警联系巡逻队员前往查看位于重庆两江新区泰山大道62号5栋7-1的清北在线公司,该公司已不在。还举示被告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该信息显示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以上证据常志刚欲证明被告已没有履行能力。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被告公司经营场所的变更并不能证明其已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常志刚还举示3张郑州往返重庆的机票、2张商丘往返重庆的火车票、7张汽车客运票以及4张住宿费发票,欲证明其为主张权利花费的必要费用。经质证,被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从上述票据来看,常志刚共计来重庆三次,其中第一次时间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一致,后两次时间分别为2017年3月8日和2017年3月16日,但原告并未举示其在后两次时间与被告当面交涉的证据,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庭审中,清北在线公司当庭演示其为常志刚制作的域名为www.anshanyige.com的网站的内容,该网站首页显示“学霸伴侣清北在线商丘分站”,其菜单栏显示其课程分类包括:财会金融、电脑培训、学历教育、职业资格、中小学辅导、语言培训、就业技能、文体艺术、企业管理。点击相应的课程类别,显示合作培训机构的相应课程,并留有咨询电话,网上可以预约报名。该网站还显示有清北在线公司的企业简介。在网站页面底端显示有“PoweredBy清北在线2016AllRightsReserved渝ICP备16010298号-1”字样。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POS机刷卡小票、手机通话查询单、通话录音、票据、报警回执、网站网页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