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坤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国际域名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了《国际域名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域名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42万元。
证据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42万元,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证据三、xiaoqu.com的备案信息三份。证明:www.xiaoqu.com域名的实际使用权人为第三人。
证据四、2017年3月15日更新的网络域名xiaoqu.com的备案信息。证明www.xiaoqu.com域名现登记的zhangzhipo名下,原国际域名买卖协议已无法履行。
对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域名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持有的国际域名www.xiaoqu.com转让给原告,价格42万元;被告保证自己合理合法拥有该域名,并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过户,如过户不完成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原告保证在当日汇款25万元,2015年11月2日汇款17万元,如不能按时汇款,原告赔偿被告500万。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25万元,于2015年11月2日支付给被告17万元,并注明系购买域名www.xiaoqu.com尾款。域名www.xiaoqu.com于2000年5月17日创建,2025年5月17日到期,注册商是ENAMETECHNOLOGYCO,LTD(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9日,该域名的联系人为lixikun,2017年3月15日为zhangzhipo。原告向本院起诉立案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域名过户到原告名下,支付违约金1万元,2017年3月27日变更为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