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11 0:00:00

赵军与李西坤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军,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雨含,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西坤,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军与被告李西坤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雨含到庭参加诉讼。李西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国际域名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42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6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域名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持有的国际域名www.xiaoqu.com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款人民币42万元整,并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过户,如不能如期完成过户,被告需赔偿原告人民币50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完成该域名的过户。经查现双方所买卖的域名已被被告过户给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违背合同约定将域名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国际域名买卖协议,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李西坤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国际域名买卖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了《国际域名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域名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转让费42万元。

证据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42万元,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证据三、xiaoqu.com的备案信息三份。证明:www.xiaoqu.com域名的实际使用权人为第三人。

证据四、2017年3月15日更新的网络域名xiaoqu.com的备案信息。证明www.xiaoqu.com域名现登记的zhangzhipo名下,原国际域名买卖协议已无法履行。

对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域名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持有的国际域名www.xiaoqu.com转让给原告,价格42万元;被告保证自己合理合法拥有该域名,并在2015年11月30日前过户,如过户不完成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原告保证在当日汇款25万元,2015年11月2日汇款17万元,如不能按时汇款,原告赔偿被告500万。合同签订后,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25万元,于2015年11月2日支付给被告17万元,并注明系购买域名www.xiaoqu.com尾款。域名www.xiaoqu.com于2000年5月17日创建,2025年5月17日到期,注册商是ENAMETECHNOLOGYCO,LTD(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9日,该域名的联系人为lixikun,2017年3月15日为zhangzhipo。原告向本院起诉立案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域名过户到原告名下,支付违约金1万元,2017年3月27日变更为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域名买卖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域名转让费用,被告应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涉案域名过户给原告,而被告未按此约定就涉案域名转让给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未按照约定将涉案域名转让给原告,且已将涉案域名转让给他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如过户不完成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原告主张违约金12.6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赵军与被告李西坤于2015年10月14日签订的《国际域名买卖协议》;

二、被告李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军域名转让费42万元;

三、被告李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军违约金1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李西坤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献武

审判员屈玉涛

人民陪审员张洪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