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称:1、《域名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从未获得涉案域名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域名一直是第三人注册的,原被告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域名进行处分,合同亦自始无法履行;2、《域名转让合同》是被告在对域名不了解的情况下被告原告诱导签订的;3、被告在另案中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无权干涉;4、原告索赔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域名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无偿为被告追偿被他人冒名申请的“mk.cn”、“mk.com.cn”域名,追讨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全权负责,域名如无法索回原告不收取被告任何费用;域名追讨期间追讨成功,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域名追讨成功后原告为唯一受让人;如因被告原因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转让总价3倍的违约金,如域名追讨失败,原告向被告提供判决书或仲裁书正式文件后此合同自动失效;“mk.cn”、“mk.com.cn”域名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万元,域名索要成功后,原告在收到域名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2、合同履行情况: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全权负责涉及被告所有的第5627518号商标申请的域名“mk.cn”、“mk.com.cn”一事的追索、过户、转移等事宜;此后,本案被告李维久作为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惠贞、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域名“mk.cn”、“mk.com.cn”,2015年7月23日,李维久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3、庭审调查确定事实:原被告2014年1月22日签订《域名转让合同》时,涉案域名在陈惠贞名下,是陈惠贞在2013年12月份申请的;原告称根据2016年9月份查询域名“mk.cn”已由陈惠贞转给被告李维久,而“mk.com.cn”则由陈惠贞继续持有,直至开庭时两个域名均由吴越持有;被告陈述不清楚涉案域名的现状,即便原告陈述属实,也说明原被告签订《域名转让合同》时,被告对域名没有控制权,故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