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8/20 0:00:00

吴承洪与李维久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承洪,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维久,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生,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代理人王庆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被告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域名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无偿为被告追讨被陈惠贞冒名申请的“mk.cn”、“mk.com.cn”域名,在追讨期间被告应全力配合原告,因追讨域名产生的路费、住宿费、伙食费均由原告承担,在追讨成功后,原告成为该域名唯一受让人,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此后原告积极追讨域名并聘请代理人多次去珠海香珠区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陈惠贞将域名返还被告,在案件胜诉在望时,被告却突然撤诉,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涉案域名估值约8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万元,明显低于原告的损失,请求法院增加被告违约的违约金金额。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域名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从未获得涉案域名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域名一直是第三人注册的,原被告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域名进行处分,合同亦自始无法履行;2、《域名转让合同》是被告在对域名不了解的情况下被告原告诱导签订的;3、被告在另案中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无权干涉;4、原告索赔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域名转让合同》,约定原告无偿为被告追偿被他人冒名申请的“mk.cn”、“mk.com.cn”域名,追讨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全权负责,域名如无法索回原告不收取被告任何费用;域名追讨期间追讨成功,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域名追讨成功后原告为唯一受让人;如因被告原因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转让总价3倍的违约金,如域名追讨失败,原告向被告提供判决书或仲裁书正式文件后此合同自动失效;“mk.cn”、“mk.com.cn”域名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万元,域名索要成功后,原告在收到域名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2、合同履行情况: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全权负责涉及被告所有的第5627518号商标申请的域名“mk.cn”、“mk.com.cn”一事的追索、过户、转移等事宜;此后,本案被告李维久作为原告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惠贞、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域名“mk.cn”、“mk.com.cn”,2015年7月23日,李维久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3、庭审调查确定事实:原被告2014年1月22日签订《域名转让合同》时,涉案域名在陈惠贞名下,是陈惠贞在2013年12月份申请的;原告称根据2016年9月份查询域名“mk.cn”已由陈惠贞转给被告李维久,而“mk.com.cn”则由陈惠贞继续持有,直至开庭时两个域名均由吴越持有;被告陈述不清楚涉案域名的现状,即便原告陈述属实,也说明原被告签订《域名转让合同》时,被告对域名没有控制权,故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域名转让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可知,原被告均明知签订合同当时,涉案域名并非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在此事实基础上约定了一系列的原告帮助被告追讨涉案域名以及追讨成功后被告转让涉案域名给原告的内容,故域名当时不在被告名下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原被告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时约定涉案域名“mk.cn”、“mk.com.cn”转让价格为2万元,是双方对涉案域名能顺利转回被告名下后的期待权利,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第三人利益,原被告签订的《域名转让合同》仍合法有效,被告以域名不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在珠海法院的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被告这一行为亦构成对原告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金额,本案中,无论涉案域名现在价值几何,原告违约遭受的损失亦不能随行就市相应提高,理由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被告约定涉案域名转让费为2万元及三倍违约金,是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涉案域名的估值,也是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违约成本估值,与涉案域名在此后的市场价格无关,既然双方已约定违约成本,说明在被告付出违约成本,原告得到违约补偿后,此后涉案域名价值上涨也与原告无关,原告并非当然获得这一上涨价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调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维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吴承洪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3100元,被告承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应连

人民陪审员陈李芬

人民陪审员张能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