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宝园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17层17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蕾,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百宝园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4755弄98号第一幢C-113室。
法定代表人:卢晓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宝园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倍优天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崔树磊
审判员巫霁
代理审判员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