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27 0:00:00
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与温州网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站前东小区综合大楼5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5。
法定代表人:郑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钒,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网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郭溪街道梅园村景德路134-1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网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川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伟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刘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