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原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5 0:00:00

张君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君强,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上甸子村一社。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君强于2017年6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违反国家规定,在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施业区55林班24小班内非法采伐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树种黄菠萝(黄柏)三株。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于2017年11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1)、非法采伐林木地点位于板石林场林相图(2014版)55林班24小班(GPS坐标点X:22292021,Y:4654468)。(2)、非法采伐林木权属为张君强个人所有,林地权属为上甸子村集体所有。(3)非法采伐林木为黄菠萝,属于国家二级珍贵保护植物,伐根数为3株,立木蓄积为0.314立方米。案发后,涉案赃物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征占用林地小班调查野账以有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伐根照片,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意见,被告人张君强供述,证人公某、邵某、王某证言等。

检察机关认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柏三株,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

被告人张君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君强与原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乡上甸子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将上甸子村一社江北老李后沟处12公顷山林承包给被告人张君强。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君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其承包的原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乡上甸子村一社老李后沟(浑江区板石林场相图“2014年版”55林班24小班“GPS坐标点X:22292021,Y:4654468”)山场内,砍伐黄菠萝树(黄柏)三株,经鉴定,被告人张君强非法采伐林木地点位于板石林场相图(2014年版)55林班24小班(GPS坐标点X:22292021,Y:4654468);林木权属为张君强个人所有,林地权属为上甸子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张君强非法采伐林木为黄菠萝,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伐根数为3株,立木蓄积0.314立方米。2017年7月14日,张君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浑江区林业局移交浑江区森林公安大队;

2、归案情况证实,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君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现场勘查被告人张君强砍伐的黄柏树位于白山市板石国营林场施业区55林班24小班,林木权属归张君强个人所有,林地权属归上甸子村集体所有等相关情况;

4、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书证实,2001年4月10日,被告人张君强与白山市八道江区河口乡上甸子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上甸子村将老李后沟12公顷林地管护承包给张君强,管护承包时间为2001年4月10日至2030年4月10日,30年;

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君强非法采伐林木地点位于板石林场相图(2014年版)55林班24小班(GPS坐标点X:22292021,Y:4654468);林木权属为张君强个人所有,林地权属为上甸子村集体所有;被告人张君强非法采伐林木为黄菠萝,属国家Ⅱ级保护植物,伐根数为3株,立木蓄积0.314立方米;

6、吉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证实,黄柏树(黄菠萝)为国家Ⅱ级保护植物;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君强于1968年1月25日出生等相关自然情况;

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河口林业工作站站长,我们曾到我们辖区宣传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水曲柳、红松、黄菠萝树等,我们还向村委会的领导宣传过,让他们向村民宣传;

9、证人邵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上甸子村村委会委员,主管林业工作。白山市浑江区河口林业工作人员到我们村宣传过国家珍贵保护植物有黄菠萝、红松、水曲柳、紫椴等。我也口头向村民宣传过;

10、证人公某证言证实,张君强是我丈夫。2017年5月左右,张君强跟我说要到在上甸子村一社老李沟承包的山场内砍些林木,让我帮忙,于是我就与张君强上山,张君强用锯将树锯倒,并锯成段,我就把锯成段的树拖到一边堆好;

11、被告人张君强供述证实,2001年春天,我与白山市浑江区上甸子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山林的管护合同,地点位于上甸子村的老李后沟,面积为12公顷(180亩),承包期限是2001年4月10日至2030年4月10日,30年。我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500.00元,山场上的树以每株一元至五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我,我共支付购树款3700.00元。2017年6月份,我准备在我承包的山场里种植红松树苗,在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我擅自把山场上的树都伐倒了,然后被河口林业站和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发现。我砍伐的树有杨树、落叶松、黄柏树(黄菠萝)等杂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3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君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君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君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长城

人民陪审员车轶博

人民陪审员王兆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