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陈加才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加才,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0月13日经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5日,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才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加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陈加才雇人于攀莲镇水塘村十一组小梁子处改田修路,在明知红椿树是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用机械(装载机、挖掘机)用泥土将两株红椿树从根部掩埋3米、3.2米,之后在红某尚存活期间,米易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相关群众多次提醒陈加才及时清除掩埋红椿树的泥土,并恢复原状,但陈加才未及时清理,导致两株红椿树死亡。2017年9月28日,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陈加才毁坏的两株林木均为毛红椿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两株毛红椿树因掩埋时间太长导致两株树木营养、水分无法传输,破坏了呼吸系统功能,现林木已经死亡,毁坏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9120立方米,林木权属为非林业用地零星林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加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冉某、钟某、胡某、杨某、邱某1、邱某2、刘某、向某、张某的证言,林权证及平面图、林业局文件、米易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意见、医院病历、房屋转让协议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承包土地登记表,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木分布示意图、林木检尺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陈加才合理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才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毛红椿树2株,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加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加才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加才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赵秋岚

人民陪审员闫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