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孙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宪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洪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金杯牌小货车(发动机号为O1117164、车辆识别代码为:XXX)、油锯二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