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李昌锋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昌锋,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锋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升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昌锋与王某(已判刑)为了出售木材要钱,便产生盗伐广西壮族自治区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邪念。当天中午被告人李昌锋与王承勋携带油锯窜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第29林班处,将该处自然生长的10株蓄积量为3.887立方米的桦木砍下断成43节。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昌锋与王某将桦木装上由王某驾驶的桂LXXXXX号小货车,拉往田某2县城方向出售,当车行至田某2县利周境内时,被接到举报的百色森林公安局岑王老山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昌锋主动到百色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昌锋违反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昌锋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昌锋供述,为了卖木头要钱,我和王某于2012年5月14日中午拿油锯乘坐王某驾驶的一辆桂LXXXXX轻仓栅式小货车来到本屯的“沙坪沟”处盗伐10株有3.887立方米的桦木,并割断搞成原木装上货车运回屯上。第二天凌晨3时许,我们两人开车将原木运往田某2县城卖,当行驶到田某2至乐业的二级公路利周乡坛昔路段时被森林公安拦截检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李昌锋与王某(已被判刑)为了出售木材要钱,便产生盗伐百色市老山林场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邪念,便携带油锯乘坐由王某驾驶的一辆桂LXXXXX轻仓栅式货车来到百色市老山林场岑王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第29林班即田某2县浪平乡小坳村伟长屯的“沙坪沟”(地名)处盗伐自然生长的10株蓄积量为3.887立方米的桦木,然后割断成43节后装上该辆货车运回屯上。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昌锋与王某将砍伐的桦木运往田某2县城方向出售,当行至田林县利周乡百达村坛昔屯路段时,被接到举报的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岑王老山派出所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43条原木退还百色市老山林场。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昌锋主动到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岑王老山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1、李某、吴某2的陈述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盗伐林木现场图、国营老山分场场界图、照片、盗伐林木计算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标准木测量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国有山权林权证、国有山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塞罕坝等1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7]20号文件)、本院(2013)田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岑王老山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伙人王某及被告人李昌锋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自然保护区蓄积量为3.887立方米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昌锋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昌锋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邹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彩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