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薛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枝江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抓获,同年2月14日被枝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伙同李某2、吕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枝江市顾家店镇某村河堤,砍伐该村村民李某1承包经营管理的防护林16株,后被砍林木通过薛某联系卖给了黄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杨树,共16株,活立木蓄积共计14.5439立方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徐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同案犯李某2、吕某的供述;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和辩解;枝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李某2砍伐林木蓄积量的鉴定意见书及关于李某2、徐某砍伐林木蓄积量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受他人邀约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某的刑期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