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陈某1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竹山县。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审理经过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陈某1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农历冬月,被告人陈某1欲采伐杉木做棺木自用。经与其二叔陈某2商议借用林权证来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陈某2同意。2018年2月6日,陈某1以陈某2名义申请办理了树种为杉木,采伐株数为40株,采伐蓄积为8立方米,采伐地点为竹山县得胜镇文峪河村4组“梨子树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陈某1因陈某2位于“梨子树槽”处扒山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杉木较小,遂放弃在此采伐,欲在竹山县得胜镇文峪河村4组小地名“刘家槽”处祝某及文峪河村集体山林内进行采伐。2018年农历正月中旬,陈某1在未经林权所有人知晓时,雇请村民李某1及其父亲陈某3在文峪河村4组小地名“刘家槽”处扒山上用油锯采伐杉木19棵。

2018年4月3日,经竹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检尺,陈某1采伐的杉木材积3.333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0514立方米。2018年4月9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上述涉案杉木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检尺码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2.证人李某1、陈某2、祝某、陈某4、郑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3.竹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及村集体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扣押在案犯罪所得杉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