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7 0:00:00

韦国金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国金,曾用名韦老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国金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国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韦国金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黎平县岩洞镇新洞村下坡林场的“登甲”坡,用油锯盗伐被害人张某和饶某的林木9株。韦国金在拉运木材准备出售的过程中被张某等人抓获。经鉴定,砍伐树种为杉树,共计砍伐杉木活立木蓄积5.633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723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734.1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韦国金盗窃的杉原木材积3.7235立方米(已发还给被害人),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油锯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国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山林转让合同两份及林权证复印件两本;扣押决定书;证人欧某1、吴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饶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资质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尺记录单;被告人韦国金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国金违反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国金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国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国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三轮车一部,依法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光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礼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