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6 0:00:00

田青道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青道,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山市祁门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青道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青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青道于2017年7-8月间,多次自带刀锯到祁山联合林场的“汪家岭”山场盗伐杉树。以估堆的方式计算材积,按950-1000元/立方米不等的价格,两次销售杉树给木材贩子韩某,合计得款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到“汪家岭”盗伐山场进行勘查,田青道现场指认砍伐杉树15棵。

2017年9月13日,田青道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田青道在“汪家岭”山场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为2.3582立方米。田青道销售木材得款人民币2300元已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杨某、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青道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青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青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青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青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杨某、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青道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青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青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青道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青道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由扣押机关祁门县森林公安局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徽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