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青道于2017年7-8月间,多次自带刀锯到祁山联合林场的“汪家岭”山场盗伐杉树。以估堆的方式计算材积,按950-1000元/立方米不等的价格,两次销售杉树给木材贩子韩某,合计得款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到“汪家岭”盗伐山场进行勘查,田青道现场指认砍伐杉树15棵。
2017年9月13日,田青道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田青道在“汪家岭”山场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为2.3582立方米。田青道销售木材得款人民币2300元已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韩某、杨某、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青道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青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青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