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哈尔滨市香坊区全威手机卖场销售员,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二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系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57号全威手机卖场销售人员。其为牟取非法利润,明知其销售的手表式微型摄录像器材带有窃听、窃照功能,仍进行销售。2015年9月7日10时许,该器材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经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送鉴器材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且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被告人马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其犯罪系未遂。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系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57号全威手机卖场销售人员,其在明知智能手表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仍在该卖场内予以销售。2015年9月7日10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卖场内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当场依法对马某某销售的智能手表进行扣押,并将马某某口头传唤到案。经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智能手表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侦破情况;
2、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智能手表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
3、哈尔滨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依法扣押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智能手表一块;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的专用间谍器材尚未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智能手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卓
人民陪审员杜景艳
人民陪审员林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