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7/25 0:00:00

张安生与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安生,男,汉族,1965年09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21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白蕊,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生与被告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安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邹姣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