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安生与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安生,男,汉族,1965年09月07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D座21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白蕊,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生与被告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