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候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0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8]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4日候某某在永城市裴桥镇乔庄村盆罐窑庄非法收购卞某某(另案处理)滥伐的杨树原木64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候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蓄积合计25.510立方米。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涉案的25.510立方米树木已被被告人候某某卖掉,共获利75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将750元违法所得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卞某某等人的证言,收购树木清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候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候某某违法所得7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克体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