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曾文超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文超,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因本案,2017年5月22日被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飞华、李泽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文超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1月8日、4月3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月19日、4月25日本案恢复审理。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宏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文超及其辩护人李飞华,证人魏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曾文超在其和他人合伙开办的长宁县文超木材加工厂内,从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牟坪镇等处收购木材共计142.5立方木。其中,被告人在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无证木材共计97.857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文超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文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文超称自己在收购木材时均问过卖木材的人有无采伐证,卖木材的人均说有采伐证,自己才收购的。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曾文超收购的木材中,包含有合法砍伐的林木,也包含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曾文超收购的林木系盗伐、滥伐,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曾文超作出无罪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曾文超在其和他人合伙开办的长宁县文超木材加工厂内,收购宜宾市翠屏区宋家乡、牟坪镇等处的木材材积共计97.218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在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无证木材材积共计59.24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5日对本案予以受案登记,同年5月10日决定立案侦查。

2.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曾文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12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曾文超持有、堆放在长宁县文超木材加工厂内:疑似红椿原木,林木材积11.803m3;疑似香樟原木,林木材积9.18m3;疑似杉木原木,林木材积9.267m3;疑似马尾松原木,林木材积47.83m3;杂树材积9.868m3;疑似马尾松板材材积9.27m3。

4.被告人曾文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被告人曾文超与李七合伙在长宁县长宁镇百合村4组开办文超木材加工厂。开张时翠屏区李端镇的陈某某拖了一车青,有2.5吨重,500元1吨,这车树子没有手续。牟坪镇的朱五拖了两车树子,一车是丛树,10吨左右;一车是巨桉、臭椿、千丈、丛树,有四五吨,这两车树子都没有手续。翠屏区宋家镇回龙村的杨某某拖了三车树子,有丛树、臭椿、香樟,还有其他杂树,具体重量记不起了。杨某某拖来的树子没有运输证,有采伐证,采伐证就是我提供的方量是15立方米那张。翠屏区李端镇的涂师拖过两车树子来,两车都是丛树,具体重量记不起了。涂师拖的树子没有运输证,但我看到过采伐证,因为林业站的罗站长给我讲过采伐证管不到,要运输证才行,我就没有要采伐证。翠屏区宋家镇的黄六从宋家镇给我拖了三、四车树子来,主要还是丛树,还有杂树、香樟、红椿,重量记不起了。这些树子没有运输证,有采伐证。加工厂里面的杉木是井江的罗某把树子挖倒后卖给我,喊我去锯的,树子说好3000元,当时罗某说拿采伐证给我,但现在都没有得到,所以3000元钱至今都没有拿给罗某。

在2017年3月建厂时涂师拖过一车美国松到厂里,因为树子都干了,就按480元1吨计价的,有四、五吨重。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承包了井江乡高硐村7组的一片山林搞养殖,罗某联系了曾文超,将山林里的杉木树以3000元卖给曾文超,2017年4月,罗某把杉木树用挖机挖倒后,曾文超请人砍杉木树并运走。卖树子给曾文超前,罗某给村干部说过,村上答应帮着办,但至今都没有得到采伐证。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李某某与曾文超合伙开办竹木加工厂,后罗某某加入,曾文超负责加工厂的经营、货源联系。加工厂里堆放的树子是4月15日开始曾文超从翠屏区宋家镇收购来的,因为宋家镇在搞开发。树子都是别人砍好后自己拖到加工厂来的。

7.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罗某某的嫂子肖某入股曾文超、李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罗某某管理总账,李某某的媳妇代某也在加工厂上班。加工厂的经营是曾文超、李某某办理。

8.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曾文超、李某某合伙办厂的情况。

9.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代某在加工厂负责过磅和开票,代某开票是从2017年3月16日到4月24日总共开票12张,吨位是1104.24吨,还有一车3000元的杉木没有过磅。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加工厂开张那天,陈某某到翠屏区李端镇板栗村6组曾某某处装了一车青树到曾文超加工厂,树子有2.5吨,曾文超是按380元1吨结算的。这车树子没有手续,曾文超也没有要过手续。

1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李端镇板栗村6组有一个老板搞开发栽李子树,曾某某的山林中有点青树影响栽种,就把青砍了,2017年3月陈某某帮着拖去卖了,大概是2吨多,卖了700块钱。曾某某砍树子,没有办采伐手续。

1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翠屏区宋家镇在修建工业园区的宋园大道,要占到百山村的地盘,百山村砍树子的事情廖某某在做。4月初,廖某某拖了一车树子到曾文超加工厂,有6吨多,树子有红椿、香樟、松树。过后十多天,又拖了一车到曾文超加工厂,有2.12吨。

廖某某卖给曾文超的树子有采伐证,没有运输证,采伐证当时没有拿给曾文超,是曾文超在2017年5月9日上午到宋家镇找到廖某某拿了三张采伐证。一张是2017年3月13日办的,另外两张是2016年9月办的。2017年3月办的就是拖到曾文超加工厂的两车树子。2016年办的两张曾文超要,廖某某就拿给曾文超了。

13.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涂某某了解到翠屏区李庄镇同村要把山林里的树子砍伐改种其他作物,树子定点卖到李庄镇的一个加工厂,因价格不高,农民想把树子拖到其他地方卖。涂某某告诉曾文超,树子卖到李庄镇就开得到运输证,卖出李庄镇就开不到,曾文超说开得出运输证价钱就高点,涂某某就说运输证是开不出来的。3月底或4月初,涂某某开着自己的车把树子拖到曾文超的加工厂,有10多吨。10天左右,涂某某又拖了一车到曾文超的加工厂,有9吨多。两车树子都是丛木(马尾松)。

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的一天下午,翠屏区宋家镇回龙村一个姓张的喊杨某某拖树子。杨某某开车到回龙村小地名木厂头的地方,把树子装好后,姓张的坐副驾驶指路,到长宁县一个姓曾的厂里的货场,过磅后,姓张的就去结算,树子有好重,杨某某不晓得。过后三、四天,也是在上次那里装车,姓张的坐副驾驶指路,到长宁县一个姓曾的厂里的货场,过磅后,姓张的就去结算,树子有好重,杨某某不晓得。

两车树子有桉树、酸枣果,还有一些杨某某不认识的树子。拖树子有一张15立方米的采伐证。采伐证是回龙村的文书潘某某拿给杨某某的,后杨某某把采伐证拿给了曾文超。

翠屏区宋家镇西牛社区开具的证明,是5月23日上午,曾文超找到杨某某,要杨某某帮忙,看附近有没有农户土地要被站,要砍红线内的树子,叫杨某某去开一张证明。杨某某遇到西牛社区的文书杨某1,杨某1打电话问了村上,了解到西牛村确实有农户砍了房前屋后的树子,杨某1就开具了证明,证明有占地户砍了大约40吨的树子,后杨某某把证明拿给了曾文超。西牛村的树子杨某某听说是别人买来运到屏山县去了。

1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3日杨某某带了一个人找到杨某1说,他在西牛村7组买了两车树子装运走了,要开一张证明,证明树子是西牛村的,杨某1给西牛村7组组长黄某某联系,黄某某证实确实有张介春、等几户人卖过树子,估计有三四十吨,杨某1出具证明的情况。

1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因为翠屏区牟坪镇号召当地农民栽柑子树,还有当地修高铁、高速,农民就自己砍了些树子,牟坪镇双河村一个叫魏营华的人叫朱某买,朱某联系了曾文超,2017年4月20日左右,就把树子拖到曾文超的加工厂,是一车树子,有10.08吨,有水冬瓜、泡桐、巨按、丛树等。这些树子没有采伐证,都是农民自己砍的。

17.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宋家镇修宋园大道,要占回龙村7、8组的地,占地红线内田边地脚有些树子,回龙村的31户农民找到潘某某,后回龙村委向宋家镇林业站提出申请砍伐红线内的树子,3月15日砍伐证(批准量15立方米)办下来,农民些就砍树子。一个买树子的到回龙村买树子,农民些就喊杨某某去拖的树子。

18.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文超木材加工厂是2017年3月10多号从三元乡迁到长宁县长宁镇的。4月20多号,看见木材加工厂内堆放有很多树子,就问曾文超是否有证,曾文超回到说有,罗某1叫曾文超在三天内把证拿到林业站报到,后一直到被森林公安局查处,曾文超都没有到林业站报到的情况。

19.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宋家镇在搞开发。2017年3月,廖某某所在社区因为长江工业园大道新建的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廖某某拿着百山社区的委托到宋家林业站办理采伐证,由于市政府修建宋园大道,林业站必须要支持,林业站在收到申请后到现场看后就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编号为51150203170315010的采伐证是2017年3月回龙社区的潘某某拿着社区申请到宋家林业站办理的采伐许可证。

20.证人魏某某当庭证实,2016年农历正月,牟坪镇政府号召群众栽柑子树,以及修高铁和高速占地,八一村的村民就把占地的树子采伐来堆起。2017年3月村民找到魏某某要卖树子,魏某某联系到朱某后,朱某委托魏某某帮他收了四户村民共计10.5吨的树子。其中有2.5吨是房前屋后和地里的零星树木。因为是栽柑子树和修高铁、高速路,农民没有办理采伐手续。

21.长宁县森林公安局长森公刑勘(2017)3号现场勘验检查资料及照片,证实2017年5月5日15时许,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对长宁县文超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厂房内堆放有疑似香樟、红椿、马尾松、杉及其他杂木的情况。

22.长宁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原木检尺记录,证实2017年5月7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对长宁县万文超木材加工厂内堆放的原木进行检尺:其中红椿217件11.803立方米;香樟202件,9.18立方米;杉木556件,9.267立方米;马尾松1180件,47.83立方米;杂木247件,9.868立方米;板材9.27立方米。共计原木数量2402件,林木材积97.218立方米。

23.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接收证据清单,证实被告人曾文超向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提交长宁县文超木材加工厂持有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编号为51150203170315010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的情况,及代某向长宁县森林公安局提交的过磅单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

24.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翠林园采字(2017)0315008号,证实许可翠屏区李庄镇兴文村采伐672株、采伐蓄集58.80立方米(出材量35.3立方米)的情况。

25.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曾文超的到案情况。

26.被告人曾文超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曾文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文超在收购木材中,在明知木材无采伐证、运输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文超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曾文超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根据案件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收购木材材积97.218立方米:翠屏区宋家廖某某卖给被告人曾文超的杂木(8吨多)有5立方米的采伐证(折合材积3.01立方米材积);杨某某卖给被告人曾文超的木材中有15立方米的采伐证(折合材积9.03立方米材积);翠屏区李庄涂某某卖给被告人曾文超的木材有20吨(按1.2吨折合1立方米计算,为16.667立方米材积)左右有采伐证;罗某卖给被告人曾文超的杉木材积9.267立方米,因被告人曾文超在采伐时向罗某提出要其提供采伐许可手续,因罗某至今未提供,故被告人曾文超至今未支付价款3000元。综上,认定被告人曾文超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材积为59.244立方米。《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本案中,被告人曾文超未提交相关证明,办案部门亦未收集到相关证明材料。故,被告人曾文超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曾文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文超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至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林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荣崇

人民陪审员林学礼

人民陪审员陈宗凯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