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5/26 0:00:00

伍斯田犯非法采伐罪案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52刑更字第177号

  罪某某某。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采伐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某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1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某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益文
审判员  林国伟
审判员  吴洁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