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晓伟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哲,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晓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常青二路6号德宜国际中心第3幢1单元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00235L。
法定代表人:高亚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姬晓伟、原审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哲与被上诉人的姬晓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理论、田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自2014年1月至11月期间,先后将99万元借给本案第二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不是借给上诉人,且第二被告也未将该笔款投资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为了购买商品房与原审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签订三方协议,虽然上诉人出具了收款收据,但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购房款,故三方协议为无效协议。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确认协议有效和臆断三方协议为债务转移,不符合法律规定,又错误的确认了债务转移的事实,是极其错误的。
被上诉人姬晓伟以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予以答辩。
原审被告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姬晓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女皇公司返还原告姬晓伟购房款人民币663660元,支付违约金132732元,并赔偿损失663660元;判令被告金亿通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4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女皇公司(甲方)、金亿通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二份,甲乙丙三方确认:甲方截止合同签署之日累计尚欠乙方投资款(含收益)人民币663660元。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开发的团结路卡农国际第B幢1单元21层12103号、第B幢1单元1层10103号商品房抵顶双方债务,自愿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产籍备案手续,丙方为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提供必要的帮助;房屋总价款由三方结算;女皇公司应在七日内与原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两个月内完成产籍备案手续;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三方之间为借款而签署的相关协议均自行终止。乙方借款不再计算利息,丙方不再为甲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第八条约定: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应尽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中房产交易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11月5日,被告女皇公司给原告出具收到原告卡农国际12103、10103号房款各331830元的收款收据二份。协议签订后,女皇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签署买卖合同,也未实际交付房屋。
另查明,截止2017年8月11日,女皇公司开发的卡农家园项目第B幢1单元21层12103房、B幢1单元1层10103号已于2013年12月信息录入马秋红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金亿通公司支付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之间协议,约定由被告女皇公司以房抵债,女皇公司虽然向原告出具了663660元房款的收款收据,但实际并未收到该款,本案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实为债务转移协议。原、被告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协议签订后,三方之间为借款而签署的相关协议均自行终止。乙方借款不再计算利息,丙方不再为甲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房产交易金额20%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女皇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663660元,支付违约金1327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债务转移纠纷,原告主张赔偿损失66366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陕西金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有被告女皇公司的印章及代理人签名,且被告女皇公司对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被告女皇公司辩称该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之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姬晓伟借款663660元及违约金132732元,合计人民币796392元整。二、驳回原告姬晓伟对陕西金亿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姬晓伟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原告姬晓伟负担8155元,由被告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78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姬晓伟与金亿通公司发生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为了妥善处理借款债务问题,本案当事人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女皇公司以房抵债,房屋总价款由三方结算,优先抵偿甲方女皇公司所欠乙方姬晓伟和丙方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抵债资产不足以抵顶债务时,甲方必须提供其他抵债资产并继续履行剩余部分债务。该协议签订后,三方之间为借款而签署的相关协议均自行终止。乙方借款不再计算利息,丙方不再为甲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上诉人一审中对姬晓伟提交该协议的真实性和目的性都予以认可。该协议实为债务转移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上诉人女皇公司未履行该协议且涉案房屋已归案外人所有,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于偿还被上诉人姬晓伟借款及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11763元,由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军伟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王葆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