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1 0:00:0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双凤,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4月20日刑罚执行完毕。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青检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双凤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8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双凤通过电话联系与涉毒人员鲁某达成贩卖毒品的合意,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鲁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周双凤在武汉市青山区园林路与抚顺街交叉路口公交车站附近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少许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交付给鲁某。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双凤又采取相同方式在同一地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鲁某贩卖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少许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毒品毒资均被收缴。经称重和检验鉴定,被告人周双凤上述两次贩卖的毒品共重1.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双凤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累犯、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周双凤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双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双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双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双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双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素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