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双成,男,汉族,1993年6月1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8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洪检刑诉〔2018〕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双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邓双成在武汉市洪山区红旗欣居A区8栋门口,为免费获取付世雄事先承诺给自己的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付世雄交付给自己的人民币200元帮其购得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4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双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被告人邓双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双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双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42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慧敏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