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祝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女,1959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2006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2日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武某岸诉刑诉[2018]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0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祝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新二村10号1楼4号家中的茶几上,查获疑似毒品“麻果”两袋(共净重18.64克)。经取样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具有自愿认罪、累犯、毒品再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祝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桂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