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温臣影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经营的旅店内,以人民币700元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0.8克。
2.2014年5月4日,温臣影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花园6号楼5单元301室门口,以人民币700元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0.8克。
3.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温臣影两次以从安某花园家中阳台将甲基苯丙胺扔下的方式,以人民币600元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次日,孙某通过银行汇款将钱转至温臣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4.2015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温臣影在安某花园家中以人民币1500元贩卖给孙某甲基苯丙胺5克,随后孙某将甲基苯丙胺交给让其代购的郇宇。
5.2015年8月中旬一天下午,朱某按约定将300元存至温臣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然后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诚信综合楼下接到温臣影从楼上扔下的约1克甲基苯丙胺。
6.2015年8月下旬一天晚上,朱某将300元存至温臣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然后到安邦花园小区楼下接到温臣影从楼上扔下的约1克甲基苯丙胺。
7.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温臣影向朱某借款人民币500元。约一周后,温臣影用两袋甲基苯丙胺抵顶欠款。朱某吸食一部分后将剩余甲基苯丙胺分装4小袋随身携带。9月15日9时许,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搜到甲基苯丙胺4小袋,净重2.84克。
8.2015年9月14日14时许,温臣影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东某行路道口以人民币2500元贩卖给徐某甲基苯丙胺10克。
9.2015年9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尖山区四马路诚信综合楼温臣影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搜缴甲基苯丙胺0.84克、咖啡因0.05克、氯胺酮0.13克、盐酸黄麻碱注射液针剂3支、吸毒工具一套、电子秤一个及封口塑料袋若干。
综上,被告人温臣影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3.68克。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到尖山区四马路温臣影开的旅店内,花700元从温臣影手中购买0.8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5月4日,在安邦花园小区6号楼5单元301室温臣影家门口,花700元从温臣影手中购买0.8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10日或11日的中午,在尖山区四马路温臣影家楼下,温臣影用一个扑克盒装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从阳台的窗户给我扔到楼下,晚上7点多,还是在温臣影家楼下,她用一个硬玉溪烟盒装0.7克左右甲基苯丙胺也是从阳台窗户扔下楼,第二天下午3点多钟,通过国贸商厦对面的工商银行的自助存取款机,用无卡无折的方式将600元汇到温臣影的卡上;2015年9月13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郇宇到温臣影家,在车内郇宇给我1500元让我帮他买5克甲基苯丙胺。我上楼将1500元交给温臣影,温臣影给我约5克,我将毒品交给郇宇。
2.证人郇宇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晚6点多,我给孙某打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5克。孙某说300元每克。我坐出租车到市里五中找到他,在四马路红绿灯附近,他交给我一袋用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
3.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给温臣影打电话要购买甲基苯丙胺,温臣影说300元每克,然后她发给我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我在六马路新兴大街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存了300元,然后按照温臣影的指示到四马路矿务局医院附近的一个楼,她用塑料袋包装约1克甲基苯丙胺扔到楼下。8月下旬一天晚上10点多,我去六马路工商银行存300元,温臣影从二楼阳台扔下一袋约1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初的一天,温臣影向我借500元。过一周左右,她给我两袋毒品抵账,我把它分装成四袋,放在塑料盒里。公安人员抓我时毒品被扣押了。
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9月14日中午,于长青让我联系买点甲基苯丙胺。下午2点多,温臣影给我发短信,问我250元一克要不要。我联系于长青,他给我2500元。在四马路东某行路路口,温臣影给我一袋毒品。我把毒品交给于长青。
5.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2015年9月14日,双鸭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孙军处扣押装在透明塑料袋内白色晶体毛重0.5克,内有少量褐色晶体的玻璃锅1个;2015年9月15日,在朱某身上扣押白色晶体4袋;2015年9月14日19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尖山区四马路综合楼东单元802室温臣影住处搜查并扣押白色晶体2袋,白色粉末1袋,黄色粉末1袋,盐酸麻黄碱注射液3支,吸毒工具一套,电子称1个,手机3个,小透明塑料袋约50个,银行卡8张。
6.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双)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22、124、121、123号检验报告,在孙某处扣押的1袋白色晶体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玻璃锅内的褐色晶体净重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朱某身上扣押的4袋疑似毒品总净重2.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温臣影家扣押的白色晶体两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84克,黄色粉末一袋检测出咖啡因成分,净重0.05克,白色粉末检测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13克,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针剂检测出麻黄碱成分。
7.辨认笔录,2015年9月14日,孙某通过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混杂辨认出温臣影;2015年10月10日,孙某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出郇宇;2015年9月15日,郇宇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出孙某;2015年10月10日,温臣影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出孙某;2015年9月15日,朱某通过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混杂辨认出温臣影;2015年10月10日,温臣影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出朱某;2015年9月15日,徐某通过对12张不同女性照片混杂辨认出温臣影;2015年10月10日,温臣影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出徐某。
8.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户名为孙某的158××××3111的手机号,在2015年9月10-12日,与温臣影持有的15616266666号手机频繁通话;9月13日20时45分-21时28分,分别与郇宇持有的18746997071号手机,温臣影持有的15616266666号手机通话;朱某所持的137××××3111与温臣影的手机133××××7466在2015年8月15日曾频繁通话。
9.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名为温臣影的62×××65银行卡,2015年8月15日ATM交易银行现存贷300元三次,2015年8月16日,网上银行现存贷300元二次,2015年9月10日网上银行现存贷600元,2015年9月11日网上银行现存贷600元。
10.上诉人温臣影二审开庭时的供述,仅向孙某贩卖过一次,向朱某贩卖过二三次毒品,每次都是他们汇款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