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孟孟,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北省钟祥市。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2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孟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孟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晚,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西苑大酒店进行检查时,从被告人叶孟孟的身上和其住宿的西苑大酒店8302房间共查获203颗红、绿色丸状物(其中包括红色丸状物和一些白色晶体混装物)、27袋白色晶体。经称重、检验,被查获的物品净重24.1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孟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称量提取笔录,称重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旅客住宿登记簿,电话通话记录,视听资料,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09]钟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钟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钟祥市公安局冷水派出所民警出具的证明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叶孟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孟孟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孟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叶孟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孟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孟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扣押的203颗红、绿色丸状物、27袋白色晶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茹承文
审判员张继佳
人民陪审员范德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伍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