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陈某窝藏、包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蔡甸区。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3年。现因涉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诉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向涂某(已起诉)数次购买毒品,并支付部分毒资。同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涂某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商务广场壹号公馆3栋502室的租住处,通过微信转账向涂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偿还此前未支付的毒资,剩余300元用于向涂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被告人陈某购得毒品后在上述地点现场吸食。

当日晚上2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来到上述地点检查时,涂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袋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按照涂某的指示将上述毒品丢进厕所马桶并按下冲水按钮。随后,民警从厕所马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和甲基苯丙胺3袋。民警还从涂某包内和轿车内查获毒品若干。经称量并送检,从马桶中查获的毒品共重10.0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涂某包内和轿车内查获的毒品中,5.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帮助毁灭证据,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向涂某(已起诉)数次购买毒品,并支付部分毒资。同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涂某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商务广场壹号公馆3栋502室的租住处,通过微信转账向涂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偿还此前未支付的毒资,剩余300元用于向涂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被告人陈某购得毒品后在上述地点现场吸食。

当日晚上2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来到上述地点检查时,涂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袋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按照涂某的指示将上述毒品丢进厕所马桶并按下冲水按钮。随后,民警从厕所马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和甲基苯丙胺3袋。民警还从涂某包内和轿车内查获毒品若干。经称量并送检,从马桶中查获的毒品共重10.0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涂某包内和轿车内查获的毒品中,5.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4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人陈某、涂某的证言和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侦查员李某、张某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取样、称量、扣押笔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7]第JD2523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陈某的手机中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帮助毁灭证据,包庇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念慈

人民陪审员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吴清安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徐春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