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陈庆中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陈庆中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一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英语。
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庆中、被上诉人肖英语、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6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被上诉人陈庆中、被上诉人肖英语、原审被告九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金峰公司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庆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陈庆中的诉讼请求。通过仔细查阅陈庆中书写的起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显示“故以上两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从中可以看出,陈庆中起诉状中是要求金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一审法院却超越陈庆中诉讼请求,判决金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二、肖英语在济源升龙城还干有别的活,而欠陈庆中款项是否与金峰公司有关一审并未查清楚,也就是说,1、欠条上并没有写清楚欠款事项,2、欠条是否系肖英语本人所写不清楚,3、从金峰公司与肖英语签订的合同上来看,金峰公司只是将B地块6某混凝土浇注工程分包给了肖英语,与陈庆中起诉不符,4、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金峰公司已经将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并且还超付5万元。三、一审判决金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即使欠款真实,也应当由肖英语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与被解释的法律同步发生法律效力,与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金峰公司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另外,法院判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应,而一审判决结果会促使很多虚假诉讼的发生,肖英语会借机制造很多虚假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然后自己不出庭,借此讹诈金峰公司款项,而金峰公司下面还有别的班组成员,别的班组成员也会效仿,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一个错误的判决会毁掉一个合法经营的公司,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另外,从陈庆中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认其被肖英语雇佣,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肖英语与陈庆中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由肖英语承担法律责任。一审不应当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判决金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陈庆中辩称:肖英语是混凝土组的组长,陈庆中的工都是肖英语记的,陈庆中是在2某、3某、6某楼干的混凝土,陈庆中应得的工资应由金峰公司支付,请求维持原判。
肖英语述称:金峰公司分包给肖英语的工程不仅仅是6某楼,还包括2某、3某楼及车库,并且金峰公司给肖英语出具有结算单,还欠肖英语65643元。陈庆中之前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只是在金峰公司不支付肖英语工程款的情况下,才欠付了一部分工资。
九鼎公司述称:具体事实不清楚,请求依法裁判。
陈庆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英语、金峰公司、九鼎公司支付劳动报酬31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7日,九鼎公司与金峰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将济源升龙城B地块2某、3某、5某、6某楼及车库项目分包给金峰公司,后金峰公司将砼分项工程发包给肖英语。陈庆中跟随肖英语在升龙城B地块2某、3某、6某楼及车库打混凝土。2016年9月7日,肖英语给陈庆中出具欠条,载明欠劳动报酬3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庆中受肖英语雇佣到升龙城B地块2某、3某、6某楼及车库打混凝土,且肖英语就应付劳动报酬给陈庆中出具欠条,肖英语应当支付陈庆中劳动报酬3100元。金峰公司将砼分项工程发包给肖英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肖英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说明金峰公司在发包所承包工程时并未对肖英语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对欠付陈庆中劳动报酬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九鼎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金峰公司,与欠付陈庆中劳动报酬无直接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一、肖英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庆中3100元;二、金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陈庆中对九鼎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肖英语、金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肖英语提供的证据有:金峰公司济源升龙城分包结算表复印件1张。证明金峰公司上诉称分包给肖英语的只有6某楼以及超付工程款5万元不属实,金峰公司分包给肖英语的还有2某、3某楼及车库等。
经质证,金峰公司认为:金峰公司确实出具过结算单,因为金峰公司没有留存结算单原件,具体内容不清。在出具完结算单后,金峰公司又以转账方式支付肖英语1万元,并且后来因为肖英语的工人起诉,金峰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除了贾绪平、陈庆中、李王元的工资款项没有支付外,其他工人工资都在肖英语的许可下全部付完。所以肖英语在金峰公司的工程款,据金峰公司初步计算未付工程款大概在2万元左右。至于金峰公司上诉称超付5万元,是指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已经超付。
经质证,陈庆中认为:对证据不清楚。
经质证,九鼎公司认为:对证据不清楚。
本院认定如下:肖英语未提供原件,且金峰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庆中系务工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金峰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系对法律理解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出陈庆中诉讼请求的问题。陈庆中起诉要求肖英语、金峰公司、九鼎公司支付劳动报酬3100元,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要求金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金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已经全部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故金峰公司的该项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三、关于金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肖英语二审出庭明确认可拖欠陈庆中工资3100元,金峰公司认为本案系肖英语恶意制造的虚假债务,但金峰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金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肖英语,金峰公司对肖英语拖欠陈庆中的3100元工资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金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聂文峰
审判员 陈莎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建桥